索引号: 330800/2020-102276 成文日期: 2020-01-20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市司发〔2020〕4号 统一编号: ZJHC11-2020-0002

关于印发《衢州市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20 19:2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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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政策解读

市属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衢州市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衢州市司法局     衢州市律师协会

2020年1月20日     2020年1月20日

衢州市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律师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衢州市市本级注册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的执业律师进行积分,将其参与法律援助值班、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等事项转化为相应的分值。律师年度获得60分以下的法律援助考核为不合格、60-70分为合格、80-90分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积分赋分遵循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实行援助机构自行收集和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衢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和衢州市律师协会应对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和鼓励本所执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三)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值班,是指根据律师自主报名、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安排,法律援助律师以固定或不固定的方式在属地法律援助机构窗口、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地点提供法律咨询、引导当事人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或提供法律帮助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是指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指派,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安排特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民事、刑事、行政或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典型法律援助案例报送,是指根据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法律援助人员以统一格式报送优秀案例及宣传稿件的行为。

(四)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应当直接指派到律师事务所。鼓励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案件指派实行值班律师事务所优先原则。律师事务所要确定一名联络人,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承办律师名单上报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

二、积分应用管理

(一)律师完成下列事项获得相应积分:

1.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每件得20分;提供法律帮助(单独指派)的,每件得5分。群体性案件10人以下按2件计算,10人以上按三件计算。

2.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的,每份得5分。

3.参与法律援助值班的,每天得10分。

4.配合市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各类活动,提供法律咨询、上门服务的,每次得10分。

5.参与案件质量评估活动的,每次得10分。

6.报送法律援助案例和信息被衢州市级采用的,每篇得10分;被省级采用的,每篇得20分;被部级采用的,每篇得30分。

7.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案件援前调解工作的,每件得10分。

8.年度案件质量抽查评估被评为优秀的,每件得10分。

9.非工作日解答微信小程序或网络法律咨询的,每件得5分。

10.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受到受援人表扬的,每件得10分。

11.在处理群体性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或突发事件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每件得10分。

12.其他应该予以表彰奖励的事项,视情况得分。

(二)律师有下列事由的扣减相应积分:

1.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值班存在迟到、早退、擅自换人、中途离岗,对当事人态度恶劣、敷衍、推诿,看视频、玩游戏、打瞌睡、用值班电话聊天等不当情形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2.案件材料未及时录入上传平台的,每件扣2分;录入不完整的扣3分

3.案件结案后超过15天归档的,每件扣2分;

4.未通知法律援助中心开庭时间的,每件扣1分。

(三)律师有下列事由的采取一票否决制,当年年度法律援助考核为不合格:

1.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接受后拒绝承办案件的;

2.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3.因违规办案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4.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索取受援人及其亲属钱、物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5.案件质量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6.遗失案件重要材料的。

(四) 累计积分的计算周期为一自然年。法律援助中心每季度进行一次统计,并与积分申报对象进行核对。统计有遗漏的,应在发现之日起5日内提出,经中心核对后予以追加。

(五)法律援助机构每年12月底对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排名赋分,公布排名结果。排名结果作为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相关网站、刊物、简报等形式公布结果的使用情况。

本办法自2020年1月20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