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4-147103 成文日期: 2024-06-03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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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衢州市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6-03 10:2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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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为打通市县之间的安置政策,满足征收(搬迁)群众多样化的安置需求,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衢州市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陆续出台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房票安置政策。为保障安置对象多元化需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统筹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农民集聚转化安置三种房票的使用,提高房票转化率,起草本《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本《指导意见》坚持稳妥推进,牢固树立市县“一盘棋”意识,先行在市区与县(市、区)房票打通使用上开展试点,后续视试点情况逐步推动县(市、区)之间房票打通使用。

(一)使用规则。主要包括房票定义、房票类型及适用对象、房票使用、房票确认、房票结算等五个方面。

1. 房票定义。本《指导意见》所指的房票,是指特定对象(包括被征收人、搬迁人等)在衢州市域范围内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以人民币为结算标的的特定凭证。

2. 房票类型及适用对象。本《指导意见》所指的房票包括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房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农民集聚转化安置三种房票。三种房票具体的适用对象,分别由各县(市、区)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农民共富搬迁安置的政策审核认定。

3. 房票使用。房票实行实名制使用管理。被征收人(或搬迁人)在衢州市域范围内购买二手房的,二手房完成过户后,被征收人(或搬迁人)可申请将房票持有人变更为该二手房原产权人。房票变更仅限一次,变更的房票最终需在政策打通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后结算,具体房源选择以住建部门公开的房源库为准。

4. 房票确认。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房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农民集聚转化安置房票三种房票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确认。

5. 房票结算。房票只有在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后方可结算。房票持有人与房地产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由房票原出票地政府(或实施征收、搬迁主体)按规定与房地产企业结算。房票持有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时,实际购房款大于房票票面金额的,超出部分由房票持有人自行承担;实际购房款小于房票票面金额的,剩余部分由房票原出票地政府(或实施征收、搬迁主体)按规定与房票持有人结算。房票的有效期限为2年,具体使用规则参照各县(市、区)房票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的内容完善原有的政策体系,制定出台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实施细则,明确各地房票使用具体操作流程和规定。加强对房票使用、结算、兑付的全流程监管,强化风险防控。

三、实施日期

本《指导意见》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为3年。本《指导意见》实施前启动的征迁和搬迁项目,按照项目启动时有效的政策执行。除本《指导意见》明确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房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和农民集聚转化安置房票外,衢州市人才房票、“以旧换新”房票等其他类型房票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精神组织实施。

四、解读机关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570-80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