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4-147071 成文日期: 2024-05-30
发布机构: 衢州市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政发〔2024〕15号 统一编号: ZJHC00-2024-0007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衢州市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24-05-31 14:4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分享:
政策解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域一体使用房票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为打通市县之间房票安置政策,有序推进市域一体房票使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新型城镇化目标任务,推进市域一体使用房票,促进公共服务优质共享、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加快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提供衢州经验。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充分尊重安置对象意愿,保障安置对象多元化需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安置对象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坚持稳妥推进。牢固树立市县“一盘棋”意识,先行在市区与县(市、区)房票打通使用上开展试点,后续视试点情况逐步推动县(市、区)之间房票打通使用。

——坚持共建共享。政府、市场双向发力,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和完善的设施配套,增强安置对象使用房票的积极性,提高房地产企业对房票的支持度。

二、房票类型及使用规则

(一)房票定义。房票是指特定对象(包括被征收人、搬迁人等)在衢州市域范围内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以人民币为结算标的的特定凭证。

(二)房票类型及适用对象。

1.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房票。衢州市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合法住宅及商业房屋被征收,且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或房票受让人,具体由各县(市、区)审核认定。

2.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票。衢州市域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且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或房票受让人,具体由各县(市、区)审核认定。

3.农民集聚转化安置房票。符合政策性搬迁补助政策的农户或房票受让人,具体由各县(市、区)审核认定。

(三)房票使用。房票实行实名制使用管理。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或搬迁人)在市域范围内购买二手房时可申请变更一次,并最终在政策打通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后进行结算(具体以房源信息库的公开房源为准)。

(四)房票确认。由各县(市、区)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确认。

(五)房票结算。

房票使用对象签订购房合同时,实际购房款大于房票票面金额的,超出部分自行承担;实际购房款小于房票票面金额的,剩余部分可在房票原出票地按规定结算。

房票使用对象签订购房合同后,房票原出票地政府(或实施征收、搬迁主体)按出票地政策兑付房票。

房票自原出票地发放之日起2年内使用(如需延长另行通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域一体使用房票政策是衢州市推进全市域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各地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按照稳妥推进的原则,加强统筹协调,扎实有序推进改革工作。

(二)完善配套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完善政策体系,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制定出台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细则。市级相关部门要建立统一的房源信息系统,研究制定市域一体房票使用结算规则,优化房票结算流程。

(三)严格实施监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房票使用、结算、兑付的全流程监管,严查违规使用房票、伪造房票等行为,强化风险防控。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附则

(一)本指导意见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为3年。施行前已实施征收(搬迁)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人才房票、“以旧换新”房票等其他类型房票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精神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政发〔2024〕15号关于推进衢州市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指导意见(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