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3-136056 成文日期: 2023-02-08
发布机构: 市综合执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文件编号: 统一编号:

关于实施《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通告的政策性解读

发布日期:2023-02-10 09:1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综合执法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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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现就《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衢州市公安局衢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实施<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通告》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22年9月30日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4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大型犬的标准、烈性犬的名录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允许携犬出户的时间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以及其他的相关条文规定,制定本配套文件。

二、制定依据

《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大型犬标准及烈性犬名录。

本条主要是参考了《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衢政发〔2018〕17号)里对于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的设定。

(二)将重点管理区内的携犬出户活动时间规定为18:00至次日8:00。

本条的携犬出户活动时间与《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犬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中的携犬外出时间规定不一致,主要是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市民群众反映希望延长宠物户外活动时间,因此对《通告》中规定的时间予以修改并适当延长,日常管理中更加人性化。

(三)明确了重点管理区内办理养犬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

明确了线上和线下办理的具体途径,并详细列明了办理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更好的服务群众,实现养犬登记“最多跑一次”的目标。

(四)明确了领养犬只的办理要求。

鼓励爱心人士领养流浪犬只,但需符合本市《条例》允许饲养的条件。并明确了领养的先后顺序,防止出现多人同时认领一只犬只的情况。

(五)明确了公安机关在依法扣押、捕捉违法犬只后的移送,以及配合主体:重点管理区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配合,一般管理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综合利用现有资源,职责单位形成合力。

(六)明确了农业农村局在为犬只免疫接种时应当采集录入养犬管理智能系统的具体信息。

免疫接种点在犬只免疫接种时第一时间采集详细信息,对犬只狂犬病免疫进行数字化监管,实现数据共享。

四、实施日期

本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3年2月8日,施行日期是2023年3月1日。因2022年12月至1月期间本地新型冠状病毒流行造成的影响,导致该文件发布日期晚于原预定发布时间,考虑到文件为《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不与《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同步施行将有碍地方性法规和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该文件自公布之日未满30日即予以施行,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五、解读机关

本通告由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解读。

咨询电话:0570-3170756,0570-3018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