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3-136037 成文日期: 2023-02-08
发布机构: 市综合执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执法发〔2023〕3号 统一编号: ZJHC56-2023-0001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3部门关于实施《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2-09 14:3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综合执法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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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发布通告如下:

一、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

(一)大型犬标准:肩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55厘米或者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80厘米的犬只。

(二)烈性犬是指犬性狂躁、凶猛、具有攻击性的犬类,名录有:藏獒、比特犬、杜高犬、马犬、日本土佐犬、中亚牧羊犬、川东猎犬、牛头梗、马士提夫犬、意大利卡斯罗、大丹犬、高加索牧羊犬、意大利纽波利顿、斯塔福、阿富汗猎犬、波音达犬、威玛猎犬、寻血猎犬、斗牛獒犬、纽芬兰犬、凯利蓝梗、雪达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罗威纳犬、德国笃宾犬、比利时牧羊犬、拳师犬、伯恩山犬、狼狗以及含上述犬血统的杂交犬。

二、重点管理区内允许携犬出户活动时间为18:00至次日8:00。

三、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应当经犬只狂犬病免疫后,携带犬只及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服务窗口或者通过浙里办--养犬一点通进行登记。登记所需材料包括:1.身份证明:本市身份证或者居住证;2.住所证明:饲养住所房产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3.犬只免疫证明;4.犬只品种信息;5.犬只单独彩色照片正面及侧面照片。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收到养犬登记申请后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申请领养犬只且符合《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养犬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当通知领养人携带相关材料办理领养、登记手续。

多人同时提出领养同一犬只的申请,按照提交申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

五、公安机关依法对大型犬、烈性犬进行捕捉或扣押,移交本级犬只收容(留验)场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六、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免疫接种点,按照《条例》规定采集免疫犬只的养犬人姓名、联系电话、犬种、饲养地址、毛色、犬只性别、疫苗名称及免疫信息等录入养犬管理智能系统。

七、本通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衢州市公安局

衢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8日

衢执法发〔2023)3号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3部门关于实施《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通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