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3-142909 成文日期: 2023-10-22
发布机构: 衢州市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政发〔2023〕26号 统一编号: ZJHC00-2023-0007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实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23 09:1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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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衢州市实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实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以及浙江省委、省政府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举措。

一、加强要素保障

(一)强化产业基金引导。发挥市产业基金引领带动作用,基金总体投向民间投资项目比重不低于90%。加快组建国企投资基金、天使基金、创投基金,做优种子基金、“6+X”产业链基金,力争三年左右实现基金集群规模1000亿元,撬动社会资本2000亿元。

(二)依规加大减税降费力度。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延续优化完善实施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的决策部署,依规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精准落实“免申即享”税费优惠办理方式,精准回应涉税诉求,精准推动“应享尽享”。2023年到2025年,全市民营经济主体每年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力争达到50亿元以上。

(三)强化金融服务供给。全面迭代升级“衢融通”平台,积极推广项目贷、园区贷等“信易贷”线上合作产品,形成具有衢州特色的“信易贷”共富专区。鼓励金融机构优化民营企业授信评价机制,提高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比重,支持创新推广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到2025年,全市民营经济贷款余额力争达到2600亿元,“连续贷+灵活贷”两项机制占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比例保持在60%以上,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四)推进碳账户赋能企业发展。每年从大科创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给予碳账户贷款贴息补助,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流程重塑将碳账户信息嵌入客户准入、授信管理、利率定价、风险控制等信贷全过程,创新零碳贷、减碳贷、低碳贷金融产品,对低碳企业和减碳项目在贷款额度上最高给予1.5倍提额系数,在利率优惠上最高给予减点100个BP。加强政保合作,依托碳账户体系,深化绿色保险创新实践,为民营经济提供保险保障。

(五)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深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其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每人2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额度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部分贴息。规范开展“见贷即保”批量担保业务,推广政府性融资担保“随借随担”模式,切实减轻企业融资负担。到2025年,政府性融资担保支农支小余额力争达到90亿元以上。

(六)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建设用地,探索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多主体供地等模式,引导民间投资项目比重不低于70%。每年争取奖补产业用地指标1000亩,用于民间项目投资领域90%以上。加快推进创新型产业用地(M0)和混合产业用地(MB)试点工作,为企业提供多种用地方式选择。实施工业用地全域整治,2023年完成整治8000亩,2024年至2025年每年完成整治6000亩以上,为企业发展腾出空间。

(七)推动工业设备上楼。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民营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增加建筑面积2000至5000平方米(含)的,按每平方米50元补助,5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00元补助。

(八)支持工业项目“保租房”建设。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可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九)强化用能保障。统筹用好能耗增量、新增可再生能源抵扣以及节能改造、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用能空间等指标,每年新增能耗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的比重不低于80%。2023年至2025年,全市每年腾出存量用能空间15万吨标准煤以上。

(十)降低民营企业用电成本。健全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用户不再承担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不包括用户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情况)。支持民营经济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与有低价资源的售电公司签定交易协议,降低用电成本。开展政策培训,辅导企业提升比选零售套餐能力、议价能力,选择更优的电费计费方式。鼓励企业利用厂房屋顶资源以及空闲变压器容量,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市级企业按照0.4元/瓦,最高50万元予以补助,各县(市、区)补助标准根据各地实际确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用户侧储能等新能源项目,在2024年迎峰度夏前投运的,给予150元/千瓦补助,2025年迎峰度夏前投运的,给予120元/千瓦补助。在国家、省降电价的基础上,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工业企业用电价格比全省平均下降0.003至0.005元/千瓦时。

(十一)做好人才服务保障。根据企业类型和岗位特点有序下放工程领域中、初级职称评审权限,并加强职称评审的指导和监管。到2025年,全市授予民营企业中级职称自主评审权限不少于6家。

(十二)加强用工需求保障。支持民营企业与院校开展技能人才订单培养、联合培养。到2025年,全市技工院校与企业合作举办“订单班”“冠名班”40个,技工院校合作企业保持在350家以上。加大市外员工招引力度,每年新引进市外企业员工2.2万人以上,全力保障企业用工需求。鼓励平台企业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发挥平台企业扩大就业作用。全市每年开展个体工商户职业技能培训500人次以上。

二、支持创业创新

(十三)定期向民营企业推介三张项目清单。围绕基础设施、重点产业领域,梳理形成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清单、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清单、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滚动储备推介项目15个以上,每季向民营企业推介,依法依规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

(十四)全面推广实施创新服务券制度。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降低民营企业创新投入成本,每年向企业或创业者发放创新服务券,用于购买检验检测、技术查询、技术咨询、委托开发、专项审计、研发费用建账财务咨询等科技创新服务,单家企业或单个创业者创新服务券额度每年最高10万元(含)。

(十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支持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申报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部分)达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或年度申报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占营收比重达3%以上且研发费用比上年度相比增长20%以上的,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十六)支持开展科技攻关。鼓励民营企业聚焦省“315”战略领域、市科技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影响六大标志性产业链安全和抢占制高点的关键核心技术开展科技攻关,对重大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按专家评审给予最高300万元(含)补助;对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按专家评审给予单个项目10万元(含)至50万元(含)补助;承担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上级要求予以配套。

(十七)鼓励盘活存量资产。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盘活资产,用于新项目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领域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组织开展业务指导培训,提高民营企业对REITs的认识和了解。

(十八)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2023年至2025年,全市政府采购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每年不少于46亿元。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

三、助企提质增效

(十九)鼓励企业拓展市场。大力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对企业参加商务和贸促等主管部门组织或推荐的目录内境外展会、目录外境外展会、境内重点展会及内外贸一体化相关展会,给予展位费补助。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支持力度,将中小微外贸企业纳入政府统一保险。

(二十)引导有序布局境外产业。实施“丝路领航”行动计划,积极培育本土民营跨国公司。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和第三方市场合作,畅通商务人员跨境交流渠道。推进海外仓共建共享,支持我市传统货代企业、外贸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海外仓建设,深度融入全球供应链、靠前服务国际市场。完善对外投资服务生态体系,为企业“走出去”提供金融、保险、法律、安全、人才等一站式服务,对有需求的企业,提供“一对一”精准国别政策动态咨询服务,每月发布国别政策动态不低于15条。

(二十一)加大首台(套)产品应用推广。对我市六大标志性产业新认定首台(套)装备和首批次新材料,在既定时间内(通过省级及以上认定,至申报截止日之前一个年度内)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国际、国内和省内类别分别给予生产企业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享受过省级应用奖励或省级及以上保险补偿政策的,不再重复支持。

(二十二)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省级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采用“信用承诺+预先拨付+验收决算”的资金兑付方式,项目补助计划明确并开工实施的,拨付补助资金的60%,项目实施进度达到50%(含)以上的拨付95%,项目建设完成后,立即组织验收并进行结算。市级民营企业实施的标志性产业重大技改项目,采用“承诺+预拨+决算”方式,按照直接投资额12%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他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采用“即申即审即享”方式,按照直接投资额6%的标准给予补助。各级技改奖补政策可叠加享受。

(二十三)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积极开展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市创建,2023年底前出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创建方案,助力企业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对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项目的,采用“即申即审即享”方式,按照硬件投入15%、软件投入30%标准予以补助。

(二十四)加快平台经济创新发展。鼓励招引数字经济服务业、商贸服务业、基金公司等平台型企业来衢经营开展业务。2023年底前出台衢州市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培大育强一批本地平台、招大引强一批行业优势平台。引导平台企业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集成电路等领域重大项目建设。

(二十五)鼓励“个转企”“小升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且投资主体不变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采用“直接变更”办理登记,简化手续,按规定免除房屋、土地权属契税和不动产登记费。对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通过“个转企”升级为小微企业,免费提供1年财务基本维护服务,当年年度营业收入在200万以上的,每家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年度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每家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到2025年,全市每年新增“个转企”500户以上。工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升规的,奖励标准按照“大科创”专项政策细则(2023年版)执行。

(二十六)加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强化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产业链领航企业等培育及服务,分层分类建立培育库,2025年底基本构建形成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探索建设“专精特新”产业园,鼓励颐高科技创业园、衢州海创园等省级三星、四星小微企业园往“专精特新”产业园方向发展,定期发布“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报告和典型案例。

(二十七)全力支持企业上市。强化上市业务培训和行业指导,科学引导企业合理选择上市路径,每年动态保有100家以上上市梯队企业。对企业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科创助力板等板块挂牌的,新三板挂牌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申请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成功在境外主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奖励标准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到2025年底,全市上市公司达到30家以上,总市值3000亿元以上,实现沪深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均有衢州上市公司。

四、破除市场壁垒

(二十八)营造公平公正准入环境。严格落实招投标“七个不准”,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招标过程中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注册资本金、银行授信证明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准在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一般项目中设置资质、业绩、奖项等加分项,不准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不准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全市域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先行先试改革,市本级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集中审查试点。严格实行“非禁即入”,按季开展全市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

(二十九)推进工程项目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按照权责统一、规则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全市域开展“评定分离”改革综合试点,为招标人选择优质企业提供更多路径。引导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科学合理设定投标条件,保护实际承担施工建设的企业。

(三十)持续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全市域开展招标投标领域惊雷打击行动,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力度,推进招标文件清理、示范文本联合检查等系列行动,全力破除招标投标领域各类影响公平竞争的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为企业营造风清气正的招投标环境。

五、优化涉企服务

(三十一)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迭代升级“政企通”平台,打造企业线上综合服务专区,集成政策、金融、人才等8大类200个以上企业服务事项。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涉企政策100%在线申办,“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政策达到80%以上,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在线检索、订阅、匹配、申报服务。

(三十二)持续深化供应链协作。以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模式,定期召开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对接会,常态化做好宣传推介、供需对接,加强互动合作、实现互惠共赢。每年召开对接会不少于4次。

(三十三)加强民营经济人士教育培训。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参加政府组织的企业家研修班(学制6个月以上)的,取得学习结业证书后,按70%比例给予企业学费补助(每人最高可达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限额2人次);参加我市与国内著名高校或培训机构联合举办的各类短期专题研讨班(10天以内)的、参加境外考察培训活动的,给予培训费全额补助。新生代企业家攻读国内著名高校举办的EMBA(高级工商管理硕士)、MBA(工商管理硕士)等学位并取得学历学位的,按50%比例给予每人学费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含〕,每人只能享受政策1次)。2024年起,全市每年培训民营企业家(含新生代企业家)不少于500人次。

(三十四)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依法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依法合理处置经营性涉案财物,接到企业投诉控告的,原则上在30日内完成核查,并依法作出解除、变更或继续冻结的决定。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国家试点,提高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

(三十五)助力民营企业防风险守底线。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高频涉法风险的行政指导和法律服务,降低民营企业运行中存在的安全生产、环保违法、职务犯罪、融资担保、合同管理、债权债务、劳动纠纷等风险,推进产业合规从“事后整改”向“全程防控”转变。拓展司法服务维度,构建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常态机制,为企业提供综合集成法治服务,指导企业完善内控制度、防范内部贪腐、堵牢管理漏洞,把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至最低。

(三十六)推行“首违不罚”机制。推动“1+5”等重点涉企执法部门制定“首违不罚”等不予处罚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强化违法行为指导改正,对于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提出及时改正要求,促进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十七)探索推进“无事不扰”监管执法模式。对民营经济主体开展检查的,依托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推行“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全面推进跨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减少多头重复执法。到2025年底,跨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率达35%以上,执法监管“一件事”拓展至13件以上。探索开展以部门协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推进问题发现、监督检查全流程部门协同一体化。

(三十八)建立信用修复帮扶新机制。全面执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两书同达”主动告知制度,主动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该行政处罚信息即将被公示的网站、失信行为类型、最短公示期、修复流程等内容,帮助和支持失信市场主体及时修复失信、重建信用,及时化解因行政处罚带来的不良影响。企业信用修复实现100%全流程线上办理。

(三十九)完善拖欠账款和欠薪预防清理机制。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排查和清理力度,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清偿且不存在争议的欠款,确保100%落实还款;对于有争议的欠款,组织协商或要求进入司法程序。加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深化政府合同全过程履约监管,对民营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用工、劳动者理性维权,推动实现政府无拖欠款、衢州无欠薪。

(四十)发挥商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按照成熟一家成立一家原则,及时筹建市外衢州商会,不断壮大商会队伍。推行市外衢州商会综合评价办法,开展示范商会创建行动,更好服务广大会员企业。大力实施“百家商会千亿招引”工程,常态化推动市外衢州商会开展招商引资、招才引智、联谊交流等活动。

(四十一)营造“亲商暖企”浓厚氛围。建立常态化宣传机制,加强对优秀民营企业、企业家和民间投资重大项目的正面宣传,对民营企业家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理解和包容。设立“企业亮灯日”,在企业取得重大成就的重要节点,在市域范围内合适时段为特定企业“亮灯喝彩”,进一步释放尊重企业、尊重创新、尊重创业的强烈信号。

(四十二)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定期调度评估工作机制,市县两级定期研究本地主导产业的产业链、本地投资项目和外迁投资项目情况,定期听取民营企业、民间投资项目情况的汇报,定期总结评估民营经济政策效果,定期发布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报告。健全市县两级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家制度,邀请优秀企业家开展有关咨政活动、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参加经济工作会议。迭代升级“亲清半月谈”等企业家意见诉求直通机制,市县联动每年举办政企沟通活动不少于30场、直接联系服务企业300家以上。深入开展“铁军护航·警助共富”行动,加快亲清助企中心(站、室)建设,到2023年底,实现重要点位覆盖率100%。常态化开展营商环境“清障”行动,实现“清障”问题“月月清零”。每年推动10个以上为企业办实事项目落地。

各牵头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能和责任分工,认真抓好政策的细化实施,推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见效,切实办实事、解难题,助力衢州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本举措自2023年10月23日起施行。

衢政发〔2023〕26号关于印发《衢州市实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