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015K/2022-136609 | 成文日期: | 2022-12-06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文件编号: | 统一编号: |
现就《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和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的通告》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审批放权,是全面贯彻中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工作的现实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案件正常办理期限60日,不予受理的审查签发仅5个工作日,复议答复期仅有10日,行政应诉答辩期仅有15日,时间紧张。2006年10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4号),明确启用“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2019年5月14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应诉专用章使用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函 〔2019〕37号),明确启用“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
二、主要内容
《通告》分为三项内容:一是“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使用范围包括:需市政府出具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补充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告知书、行政复议调解书、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通知书、行政复议调查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恢复审理通知书、延期审理通知书、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以及有关工作函件。该专用章在行政复议活动中与“衢州市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是“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使用范围包括:需市政府提交的行政诉讼答辩状、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应诉办理函等行政应诉法律文书。该专用章在行政应诉活动中与“衢州市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是“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和“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由衢州市人民政府委托衢州市司法局按规定使用管理。
三、实施日期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本通告相关内容由衢州市司法局具体负责解读。咨询电话:0570-3082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