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800/2019-118695 | 成文日期: | 2019-06-12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文件编号: | 统一编号: |
一、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和机动车行业标准(GA802-2014)对公告内所述车型有明确要求和解释。
二、市区禁行道路设定的依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4年12月17公布实施的《衢州市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二十条:为了保障市区通行安全畅通,根据市区路网结构和交通流量等因素,将市区划分为三类区域,对各类区域道路分别规定限行等管理措施。
一类区域范围:府东街-衢化路-三衢路-双港立交-衢江南路-衢江中路-衢江北路构成的围合区域内所有道路。
二类区域范围:一是以南区为主,五环路-浙西大道-曙光北路-双港立交-三衢路构成的围合区域内所有道路。二是以西区为主,白云南大道-白云中大道-白云北大道-盈川东路-信安湖西岸构成的围合区域内所有道路。
三类区域范围:除一、二类区域以外的市区建成区范围。
(禁行的是红线标注路段,非合围区域禁行)
第二十一条 一类区域内道路禁止以下机动车通行: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临时通行的所有危化品运输车辆、普通货运汽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履带车、铁轮车、轮式专用机和超重超长超高车辆。
二类区域内除市区道路与国省道合并使用的浙西大道等特殊路段外,禁止通行的车辆与一类区域禁行车辆相同。
一、二类区域以外涉及城市各区块的特殊区域需采取限行管理措施的,由各区块城市管理主体提出道路限行方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并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机动三轮车(含燃油和电动)、无牌电动四轮车(国家上牌目录之外)、无牌燃油助力二轮车进入市区一、二类区域道路通行。确需运送生产生活物资进出市区的上牌货运三轮车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段和路线通行。
三、涉及民生行业使用车辆要求依据。
1、快递类车辆。2018年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力,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志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快递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快递从业人员所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照民事侵权责任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2、环卫类车辆。衢州市环卫处对市区内所有垃圾清扫、搬运类车辆进行统一型号、统一外观标志、网格化管理,对车辆使用人定期进行交通安全专项教育学习。
解读单位:衢州市公安局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咨询电话:0570-3112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