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800/2019-100347 | 成文日期: | 2019-06-12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衢公通字〔2019〕31号 | 统一编号: | ZJHC07-2019-0005 |
ZJHC07-2019-0005
衢州市公安局文件
衢公通字〔2019〕31号
衢州市公安局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
市区非标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辆禁行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非标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辆的管理,净化城市交通环境,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衢州市区实际,决定在市区部分道路实施非标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辆禁止通行。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标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辆,是指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以电力(燃油)驱动,且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GB7258-2017)和公安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的三轮、四轮机动车车辆(含营运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二、市区禁行道路:斗潭路(西安路—新河沿段)、上下街(新河沿—劳动路段)、荷花中路(劳动路—三衢路段)、西安路(斗潭路—衢江北路段)、西安门大桥、花园东大道(九华北大道—白云中大道段)、白云大道(花园东大道—九华中大道段)、衢江大桥、劳动路(新元路—荷花中路段)。(详见附图)
三、取得机动车号牌的电动(燃油)三轮车辆进入禁行区域内,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通行许可。执法、环卫、快递等使用车辆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车型、统一外观标识。
四、非标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辆违反规定在禁行道路上通行、停放的,由公安交警和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扣留车辆。扰乱公共秩序或者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衢州市区非标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辆禁行道路示意图
衢州市公安局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6月10日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qz.gov.cn/art/2019/6/12/art_1527686_345955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