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8004718639454/2018-104338 | 成文日期: | 2018-08-24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衢公积金〔2018〕49号 | 统一编号: | ZJHC16-2018-0008 |
ZJHC16-2018-0008
衢公积金〔2018〕49号
关于印发《衢州市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综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分中心,市直(衢化)、柯城、衢江管理部,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受托银行承办公积金业务的管理,特制定《衢州市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综合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24日
衢州市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综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受托银行承办公积金业务的管理,提高受托银行的公积金业务服务水平、工作效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银行是指经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考评结果与委托贷款手续费支付、办理公积金委托业务资格评定、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挂钩。
第二章 受托银行管理
第四条 受托银行应指定分管行长、专门部门和部门负责人负责公积金业务,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备案。
第五条受托银行应确定公积金专项工作协调员、单据传递员、网络和接口开发联系人,加强与市公积金中心信息联系,保证银行网络通信稳定,确保公积金的业务数据信息安全。
第六条受托银行应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协议书》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权证委托保管协议书》等相关协议,按要求办理贷款受理、审查、合同签订、抵押、放款、本息回收、逾期催缴、担保权证管理等委托业务。
第七条受托银行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将暂停其办理受托业务的资格。
(一)未按市公积金中心授权或未经授权擅自办理签约以外的其他公积金业务;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委托协议约定,造成贷款资金损失;
(三)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当,把关不严,出现客户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骗贷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四)在办理公积金委托业务中因管理混乱造成担保权证遗失、贷款档案遗失等重大失误的;
(五)贷款逾期率高,逾期清理不力;
(六)受托银行经办人员被取消公积金业务经办资格;
(七)考核周期内公积金贷款笔数达不到30笔;
(八)考核周期内综合考核得分低于60分。
停办银行应在1个月内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报市公积金中心同意后进行整改。整改后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达到要求的,方可恢复办理相关业务的资格。
第八条受托银行应结合本考核办法,制定针对公积金经办人员办理公积金业务的考核及奖惩制度,并报市公积金中心备案,派驻员工薪资待遇应不低于其自营性同类金融业务的平均水平。
第九条受托银行经办人员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公积金业务经办资格。
(一)使用或与其他人串通使用虚假(伪造)材料、信息,骗贷住房公积金,经调查属实的;
(二)拒绝受理符合条件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增设其他非政策规定的附加条件,误导客户降低或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等行为,经调查属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问题被投诉或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受托银行经办人员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受到两次以上投诉,经市公积金中心核实为银行经办人员原因所致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公积金中心可向受托银行书面通报并暂停其经办资格,取消其操作权限。
第三章 考核指标及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考核指标设置:受托银行综合考核指标分业务能力、服务水平、信息化建设、综合测评及其他加减分项等五个部分,设基本分100分。
第十二条评价标准
1、业务能力指标(基本分30分)
(1)银行协助扩面人数(10分)。银行协助扩面工作以申报表为准,申报表应在相关单位开户前(或同时)填报,考核周期内银行协助扩面人数在100人(含)以内的,以10人/分计分;扩面人数100人以上、400人(含)以下部分,以30人/分加分;400人以上部分,以50人/分加分;加分不超过20分。
(2)贷款余额(10分)。根据考核周期末各受托银行贷款余额情况,以1000万元/分计分。
(3)新增贷款发放笔数(10分)。根据考核周期内各受托银行贷款发放笔数,50笔以下部分以5笔/分计;50笔以上部分以20笔/分加分,加分不超过10分。
2、服务水平指标(基本分50分)
(1)办事大厅受托银行经办人员考核(30分)。考核周期内各进驻公积金窗口的银行经办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熟练办理各项业务的,计30分;如发生各类违反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每次扣1分;发生工作拖延、差错、失误的,每次扣1分;引发有效投诉的,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
(2)抵押登记办理、权证收押及保管工作(10分)。考核周期内各受托银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抵押登记办理工作的,得5分;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每笔扣0.5分,扣完为止。做好权证收押及保管工作的,得5分;权证正式交付后超过90天未收押的,每笔扣0.5分;超过180天未收押的,每笔扣1分,扣完为止。
(3)贷款档案整理及移交工作(5分)。考核周期内各受托银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贷款档案规范整理及移交工作的,得5分;未按档案进馆标准完成或未按规定时限移交的,每笔扣0.5分,扣完为止。
(4)逾期贷款管理(5分)。考评周期内各受托银行出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个月的,每笔扣0.5分;连续逾期6个月的,每笔扣1分,扣完为止。
3、信息化建设工作(基本分10分)
(1)受托银行保障公积金信息系统线路畅通,得2分;考核周期内线路互联每出现1次问题扣0.5分,扣完为止。
(2)受托银行确保数据传递及时正确,得3分;如因数据发送延迟或数据错误导致延误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3)公积金业务测试及生产联调按市公积金中心规定和流程及时办理,得5分,在约定时间内,未指派技术人员配合调试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4、综合测评(基本分10分)
市公积金中心科室负责人及以上干部对各受托银行服务满意度测评,满分10分,最终以平均分计。
5、其他加减分项
(1)改革创新工作。考核周期内受托银行在新系统业务开发、中心服务大厅管理、标准化建设、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等市公积金中心工作配合作出重大贡献的,每项可酌情加分,加分总分不超过30分。
(2)在竞争性存放、融资工作中,中标银行未能按投标合同履行的,每期扣5分,扣分不超过10分。
(3)承办银行被暂停公积金受托业务办理资格的,每次扣20分。
第十三条 计分办法:受托银行最终得分=市公积金中心及各分中心对其考核得分之和/(100+10*n)(n为各受托银行在各分中心窗口开展委贷业务的分支机构个数。各分中心参照市公积金中心考核办法对开展委贷业务的分支机构在10分基本分内给予考核。)
第四章考核组织和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考核周期: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2018年考核周期为1月1日至9月30日)。
第十五条 考核组织:市公积金中心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副主任,各科室、分中心、管理部负责人组成。
第十六条 考核过程:各管理部和分中心按月开展各受托银行服务水平的考核记录工作;考核周期结束后,市公积金中心组织开展业务能力指标、信息化建设工作、综合测评和加减分项的考核,各分中心将考核结果上报市公积金中心审定。
第十七条 结果反馈:考核周期结束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考核情况进行汇总计分,考核结果上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再报党组研究决定后书面反馈至各受托银行。
第十八条 结果运用:根据考核结果支付贷款业务手续费,市县两级银行同时开展委贷业务的,运用相同的考核结果;并作为委贷业务资格评定和下年度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的评分依据。
第十九条 考核兑现:受托银行贷款手续费支付由受托银行考评周期内新增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和历史贷款手续费两部分组成。计费办法如下:
1、受托银行考评周期内新增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按500元/笔计算。
2、受托银行考评周期内历史委托贷款手续费支付比例按考核等次确定,考核得分第一名为Ⅰ档、第二、三名为Ⅱ档,其余60分以上的为Ⅲ档,60分以下的为Ⅳ档,四档的手续费分别按5%、4%、3%、2%比例计算。
3、当年新开展公积金委贷业务的受托银行考核不列入排名;下年度起各农商行单独进行考核排名。
4、如受托银行上述两项手续费之和大于当年回收贷款利息收入的5%,则按5%结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