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2-136868 成文日期: 2022-12-27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市科发高〔2022〕43号 统一编号: ZJHC05-2022-0006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03 15:0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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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创新制胜工作导向,加强和规范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为四省边际人才科创桥头堡建设注入强劲动能,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衢州市市级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2月27日



衢州市市级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创新制胜工作导向,加强和规范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为四省边际人才科创桥头堡建设注入强劲动能,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

(一)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六大标志性产业链等重要领域,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二)在我市注册1年以上(包括在衢州市辖区内注册的入驻“创新飞地”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三)已建有市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

(四)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5%,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

2.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

3.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700万元。

(五)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技术服务类企业20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专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六)能保证研究院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研发场地4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400万元以上(技术服务类企业100万元以上);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30%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

(七)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6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八)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的。

以上认定条件需同时满足。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企业须在衢州科技大脑注册申报,上传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衢州市市级企业研究院建设申请书、衢州市市级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近三年专项审计报告、企业承诺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其中专项审计报告须包含企业研究院专职研究开发人员、研发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情况等。

(二)企业属智造新城、智慧新城及县(市、区)的,由当地科技管理部门统一开具无违法证明,并在网上统一推荐。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研究院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四)市企业研究院认定按条件成熟情况进行分批认定。申报受理时间以申报受理文件为准。

三、建设与管理

(一)企业研究院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担负起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企业研究院建设的指导和服务,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建立绩效导向的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机制,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

(二)企业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以及较强的科研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由主办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管担任,具体负责企业研究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企业研究院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和联络工作。

(三)鼓励企业研究院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企业研究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项目进行咨询和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可由本领域或本单位的专家组成,并由企业研究院聘任。

(四)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由属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市科技局备案。升级为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的,不再纳入市级企业研究院管理序列。

(五)建立企业研究院研发投入监测预警制度。企业研究院依托企业每年应及时填报科技统计年报,如年度研发投入不达标的给与“黄色”预警,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取消资格。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企业研究院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2.主办企业被依法终止或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3.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企业研究院建设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对申报认定和运行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除取消相应资格外,三年内不得申报各项科技计划项目。

(七)企业研究院统一命名为:“衢州市+主办企业字号+核心研发方向+企业研究院”。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衢州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衢市科发高〔2018〕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衢州市市级企业研究院认定申请书.wps

附件2衢州市市级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wps

附件3承诺书.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