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2-132851 成文日期: 2022-06-14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农专〔2022〕30号 统一编号: ZJHC65-2022-0002

衢州市农业农村局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2 15:1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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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建立健全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望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衢州市农业农村局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6月14日


关于建立健全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的实施办法



为巩固深化“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成果,建立健全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健全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制止耕地“非农化”、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增产保供的决策部署,坚持实事求是、问题导向,坚决遏制“大棚房”问题反弹,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按照“市级抓总、县级落实、部门协同”的长效监管机制和责任体系,切实强化属地管理意识,真正把设施农业用地管好、用好。

(一)构建监管体系

1.严格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设施农业用地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用地方将用地协议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等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备案后,将有关信息录入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并于1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上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和项目清单。完善设施农业台账管理制度,对设施农业用地按规定统一上图入库。

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推动数字化改革成果应用。将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纳入“耕地智保”应用场景,结合耕地“田长制”管理模式,促进“人防”加“技防”精准监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问题。

责任单位: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强化动态管理

3.开展常态化巡查检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季度对设施农业用地巡查检查一次,比例不少于备案设施农业用地的25%,年度巡查要实现全覆盖。同时对“大棚房”易发区、敏感区作出评估,采取“人盯人”防守的方式实行常态检查。发现设施农业用地擅自改变用途造成“大棚房”问题的,责令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完善随机抽查制度。将设施农业用地检查抽查纳入日常管理,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随机性检查抽查,检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各县(市、区)设施农业用地总数的20%,重点检查设施农业用地上的建设内容、生产经营、利用现状,核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以及用地规模和用途是否改变等,对不符合规定并有改变用途倾向的,应及时告知乡镇(街道),督促用地主体和个人及时纠正,并将抽查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责任单位: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

5.建立移送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以及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重点打击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标等违法行为,按照职责,依法依规予以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接受社会监督

6.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公开曝光典型违法用地案件,提高群众依法依规用地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切实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行为。

责任单位: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

7.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落实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公开要求,每半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用地规模、使用年限等备案信息和设施农业台账信息。在村委会或设施农业用地区域设置公示栏,显示设施农业用地用途、面积、使用期限、责任主体、备案号等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

8.建立举报制度。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打通融合,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群众举报,核实举报信息的真实性,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570-3862423,市农业农村局0570-3081953)

责任单位: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

(四)强化服务保障

9.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积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服务,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加大向新产业新业态倾斜比例,加大对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支持。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有效保障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要,服务乡村振兴。

责任单位: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0.加强对设施农业生产的指导服务。引导农民依法依规使用耕地,发展适销对路的品种,推广绿色先进技术,提高设施农业经济效益。

责任单位: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五)完善退出机制

11.严格落实土地复垦规定。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时要依法依规终止使用权,督促设施农业主体或经营户于使用期届满后1个月内完成相关设施拆除、垃圾清运,3个月内恢复原用途或复垦达到耕种条件,确保复垦后耕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

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2.规范设施农业用地退出。设施农业用地转让须同农业生产流转地经营权一并转移,不得单独转让。对闲置1年以上未使用的或到期后既不申请延续,也不主动退出、复垦的,依据用地协议收回土地,清除地上附着物,恢复土地用途,所需费用从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中扣除。     

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各级要充分认识建立常态长效管理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属地管理,压实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内设施农业建设和用地监管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设施农业建设和用地管理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二)完善监管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每年二、四季度分别对县(市、区)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日常巡查台账、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备案信息公开和使用情况进行督导,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不足。

(三)严肃执纪执法,依法查处违规问题。要健全问责机制,开展执纪监督问责,对在设施农业监管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坚决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开展警示教育,抓住一批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