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2-132855 成文日期: 2022-06-14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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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的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6-22 15:1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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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一、出台背景

2020年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相关监管要求,但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中,仍发现少部分整改到位反弹和新发现的“大棚房”问题,在实际监管工作中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具体监管要求。为巩固深化“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成果,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主要依据

❶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健全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13号)

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方案的通知》(浙农专发〔2021〕31号)

❸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

三、主要内容

备案管理

对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及时备案,备案后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并上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和项目清单。

日常监管

在严格落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的基础上,按照“谁备案 谁监管”的要求,建立常态化巡查抽查机制,明确巡查抽查内容及工作要求,明确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置原则。

社会监督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加大典型违法用地案件曝光力度,提高群众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实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置。

服务保障

明确对设施农业主体或经营户的合理用地给予支持,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加大对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支持,有效保障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要,服务乡村振兴。

退出机制

明确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时要依法依规终止使用权,完成相关设施拆除、垃圾清运,恢复土地用途。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转让要求。

四、解读单位

衢州市农业农村局,0570-3081953;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570-3862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