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2-130830 成文日期: 2022-02-2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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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3-02 17:0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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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2017年2月14日,我市印发了《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四年多来,《实施意见》为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21年底,根据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我市对《衢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对人员准入条件等内容进行了修改。为保持文件政策的一致性,同时贯彻落实上级对交通运输领域碳达峰有关要求,需及时修改《实施意见》有关内容。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对《实施意见》11项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将《实施意见》第1条中:“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出租汽车”修改为“推动全市出租汽车使用新能源车辆”。

修改理由:根据中央、省、市关于交通运输领域碳达峰行动方案要求,积极推进运输装备新能源化,其中出租车新能源化2025年目标值80%,2028年达100%。为贯彻落实上级要求,我市将积极推动全市出租汽车使用新能源车辆。

(二)删除《实施意见》第7条第3点:“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严格巡游车驾驶员资格条件。申请巡游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除符合《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条件外,还应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6个月以上”。

修改理由:适当放宽巡游出租车人员准入条件,保持文件政策一致性。

(三)删除《实施意见》第8条中:网约车驾驶员“应为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6个月以上”。

修改理由:适当放宽网约车人员准入条件,保持文件政策一致性。

(四)将《实施意见》第3条中:“巡游车要有合理的运力规模与结构。根据城市特点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按照巡游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本地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巡游车运力规模。”修改为“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本地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修改理由:《实施意见》原表述仅针对巡游出租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要求,“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中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车、网约车,因此对该表述予以调整。

(五)删除《实施意见》第4条第1点:“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衢州市区原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自2016年5月1日起停止收取有偿使用费。已一次性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按照剩余经营年限折算(不足1年不予计算)退还预缴部分。”

修改理由:此项工作已在2016年完成。

(六)将《实施意见》第4条第2点:“实行经营权期限制。衢州市区巡游车的车辆经营权期限统一为6年,原核定的车辆经营权经营期限不变。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每年评定考核等级。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或依据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等方式配置巡游车的车辆经营权。对新增巡游车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车辆经营权。”修改为“实行经营权无偿期限制。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无偿使用,衢州市区巡游车经营权期限统一为6年。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每年评定考核等级,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巡游车经营权指标或延续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配置巡游车的车辆经营权。”

修改理由:①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31条规定“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巡游车经营权指标或延续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之规定,对于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国家予以鼓励,可以通过该种方式配置,但是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等方式则对配置车辆经营权仅具有“重要依据”作用而非决定性作用。

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要求,“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再实行无期限制,具体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我市已于2016年5月1日起停止收取有偿使用费。

(七)将《实施意见》第4条第3点:“完善经营权退出机制。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依法依规收回车辆经营权。”中的“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修改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

修改理由: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表述一致。

(八)将《实施意见》第7条第2点中:“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修改为“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

修改理由: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国反垄发〔2021〕1号)等文件规定,在鼓励兼并重组的原则下也应匹配相应的反垄断要求。

(九)将《实施意见》第12条中“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修改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浙江衢州)”。

修改理由:①《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一体化建设和信用门户网站一体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7〕714号)规定“各地方要按照统一部署,将各省级、市(区)级、县级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系统的名称逐步变更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名称)’。”

②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属国家市场监督总局所建平台,市级层面无操作管理权限,予以删除。

(十)删除《实施意见》第13条中:“及时查处曝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

修改理由:该规定可能会对相对人声誉造成明显影响,性质上接近《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通报批评”。

(十一)将《实施意见》第15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制定、完善出租汽车管理相关规章及标准规范”修改为“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制定、完善出租汽车管理相关措施及标准规范”。

修改理由:根据《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国务院各部委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依法制定规章,地方政府部门无制定权限。

三、实施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7〕4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关

衢州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