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2-130829 成文日期: 2022-02-2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市府办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政办发〔2022〕2号 统一编号: ZJHC01―2022―0001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03-02 17: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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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完整准确把握新发展理念,按照“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的原则,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管理,推动全市出租汽车使用新能源车辆,推进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构建具有我市生态文明特色的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体系,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二)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我市应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应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三)建立总量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本地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新增巡游车运力投放,各县(市)应事先制定投放方案(包括投放数量、方式、经营区域等),组织听证,经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具体运力投放工作按辖区范围由各县(市)政府组织。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四)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

1.实行经营权无偿期限制。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无偿使用,衢州市区巡游车经营权期限统一为6年。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每年评定考核等级,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巡游车经营权指标或延续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配置巡游车的车辆经营权。

2.完善经营权退出机制。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依法依规收回车辆经营权。

(五)健全利益分配制度。

1.规范经营承包方式。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不得层层转包。

2.确定合理的承包费标准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巡游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状况、成本费用、运价变动等因素,动态调整承包费标准。

(六)理顺运价形成机制。对巡游车运价逐步由政府定价过渡到政府指导价。综合考虑巡游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七)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1.推动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按照“互联网+”的思路,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提高运营效率。推广使用交通一卡通、移动支付等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

2.鼓励公司化、规模化经营。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八)规范网约车发展。依据有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后方可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车辆的具体标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结合衢州市实际情况确定。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群众利益,在必要时可以依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提醒、告诫。

(九)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安全责任和其他相应社会责任,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车辆须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

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网信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鼓励、规范不以营利为目的、互助形式的小客车合乘。

五、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十一)完善服务设施。加强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招呼站、候客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等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在机场、车站、交通枢纽、商场、宾馆、医院等客流集散地要合理设置巡游车候客区域,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十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落实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浙江衢州)。

(十三)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要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严厉打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及时处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交通运输部门统筹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行业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紧密协作,落实责任,积极稳妥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

(十五)完善制度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制定、完善出租汽车管理相关措施及标准规范,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十六)维护行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按职责落实维稳责任。对改革中的决策要从行业稳定出发,兼顾各方利益,原则上不增加行业负担。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维护社会稳定。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和谐司企关系,落实维护稳定的主体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原《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7〕4号)同时废止。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