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1-130562 成文日期: 2021-12-30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市交〔2021〕130号 统一编号: ZJHC17-2021-0005

衢州市交通运输局 衢州市公安局 衢州市商务局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衢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31 16:2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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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信办,市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及各有关单位:

《衢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衢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文件精神,促进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规范、有序发展,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二)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本市网约车数量由市场调节,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本市及下辖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

(四)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五)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业务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在所辖地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还应提交注册登记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全权承担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

4.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证明材料;

5.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6.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数据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材料;

7.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①车辆管理制度、车辆技术档案制度;②驾驶员管理制度;③网约车调度规则;④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内部安全保卫制度;⑤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⑥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⑦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还应当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⑧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

8.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4年。

(七)在县(市)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2.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负责人员及管理人员信息。

三、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八)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2.七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4年;

3.车辆登记牌照为浙H牌照;

4.车型应为新能源汽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且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千米;车辆计税价高于15万元的,不受车型及技术参数限制;

5.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6.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九)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已取得本市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机动车行驶证所登记的住址所在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登记住址在市本级的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购置发票;

5.新能源车辆应提供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证明;

6.营运车辆相关保险证明,承运人责任险如由平台公司购买的提供平台保险方案证明;

7.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

8.机动车卫星定位装置、报警装置安装证明及接入情况资料,卫星定位装置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 所规定的标准,卫星定位平台应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审查,并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9.机动车加盟已取得本市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相关协议;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区域为许可地所在县(市)。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区域为市本级(柯城区、衢江区)。

(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结合车辆使用年限确定,最长不超过8年。

网约车车辆达到退出年限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自动失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注销。

网约车车辆变更所有人或使用性质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销。

(十一)网约车车辆申请变更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已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证明。

(十二)申请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无暴力犯罪记录。

(十三)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由驾驶员或已取得本市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

2.机动车驾驶证。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平台公司或驾驶员申请,会同公安部门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审查,无法查询有关记录的,申请人需提供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资格考试,为符合条件且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十四)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网约车驾驶员的岗前培训、申请注册和继续教育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区域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实施考试。

(十五)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后,应完成从业资格注册手续后,方可上岗服务。

(十六)同一个网约车驾驶员与两个以上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均应承担驾驶员日常管理责任,并按订单归属承担承运人责任。

四、网约车经营行为

(十七)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得提供巡游揽客,不能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场地轮排候客。已设立网约车接驳站点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手段确保车辆在规定区域内接客。

(十八)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向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运营服务。

(十九)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相关网约车服务规范,保证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行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2.应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相一致,并将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及经营过程中的更新信息向车辆经营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3.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设立与经营规模相当的安全专项资金。要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建立车辆维修、保养档案,确保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4.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评价机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颜色、型号、牌照号码等信息。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保证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原始记录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服务质量统计数据和原始记录真实、准确;

5.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车辆和驾驶员退出机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许可条件结合自身制定的服务标准及要求,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或严重违反服务标准及要求的车辆或驾驶员,应立即停止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并及时告知许可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6.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相关保险方案对社会公布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7.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二十)网约车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取得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

2.应当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上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经营范围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经营范围内;

3.不设专用车牌号段,不喷涂、张贴、安装各类标志标识及顶灯设备;

4.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应确保正常使用,卫星定位数据格式和传输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和公安部门报警平台。

(二十一)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驾驶;

2.遵守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使用文明用语,并保持车容车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3.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服务,不得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

五、服务与监督

(二十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经营服务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网约车车辆和网约车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

(二十三)发改、公安、人力社保、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有关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

发改部门会同交通部门进一步规范网约车自主定价行为。

公安部门应当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开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与社会稳定。依法依规审核驾驶员相关信息,核查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有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危险驾驶犯罪记录、吸毒记录、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记满12分记录以及有无暴力犯罪记录。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网约车行业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处理,依法查处劳动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依据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区域内外商投资网约车企业(机构)的信息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民银行负责查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行为。

税务部门负责对网约车行业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管,并负责查处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税收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注册,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公安、网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约车行业网络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网络舆情处置,协同有关部门查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四)衢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牵头开展网约车行业失信专项治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衢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等平台上予以公示。

六、附则

(二十五)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执行。

(二十六)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以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营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十七)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30日起施行,2017年2月25日衢州市交通运输局等七部门发布的《衢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衢市交﹝2017﹞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