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800/2022-130563 | 成文日期: | 2022-01-30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文件编号: | 统一编号: |
一、制定背景
2017年2月25日,衢州市交通运输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衢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衢市交〔2017〕25号)。四年多来,我局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市政府有关要求,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市场监管,多方努力推进网约车合规化进程。截至2021年年底,先后有滴滴出行、曹操出行、万顺叫车等21家网约车平台在我市取得经营许可,办理网约车运输证车辆625辆,可从事巡游车和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达到11763人。总体来看,我市“平台持证经营、司机持证上岗、车辆持证载客”的营运环境正在逐步形成,网约车纳轨监管工作稳步推进,但距离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具体表现为车辆、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双合规率还不是很高,还存在有平台公司持续向未取证车辆、驾驶员违规派单行为,网约车行业安全生产基础还不够扎实等,距离全面合法经营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二、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衢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共作了20余处修改,其中重大调整13处。对《实施细则》的格式进行了修改,由原先的六章三十条改为五点二十八条。
(一)调整许可主体及各相关部门职责。
修改点1:调整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及人员许可主体。根据交通运输系统机构改革要求,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及人员三项许可的主体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整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修改点2:调整各相关部门职责。由于政府机构改革,相关单位名称及职能有所调整,修改各有关单位的职能表述,依据法定职责,加强对网约车事前事中事后联合监督管理。
(二)调整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及人员准入要求。
1、调整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事项。
修改点1: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由“暂定1年”修改为“经营期限4年”。综合考虑行业实际及参照周边地市做法,将经营期限调整为4年。
修改点2:删除“网约车不享受政府补贴”。
修改点3:将“运价由网约车平台公司自主确定。政府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群众利益,在必要时可以依法对网约车价格采取干预措施”修改为“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修改点4:将“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的情况说明”修改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数据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材料”。
2、调整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
修改点1:将“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不低于10万元(二手车以新车购置时价格为准;车辆技术参数:1、燃油汽车轴距大于等于2600mm,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在15万元以上的,可不受轴距参数标准限制;2、新能源汽车轴距大于等于2600mm”修改为“车型应为新能源汽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且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千米;车辆计税价高于15万元的,不受车型及技术参数限制”。根据中央、省、市有关碳达峰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推动全市出租汽车使用新能源车辆。
修改点2:将“应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所规定的标准,卫星定位平台应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审查,并在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修改为“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修改点3:删除“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实施”。
修改点4:删除原第十条。原第十条内容主要为公安车管部门的业务范畴,故不在本实施细则表述。
修改点5:新增“新能源车辆应提供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证明”。
修改点6:将“相关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修改为“营运车辆相关保险证明,承运人责任险如由平台公司购买的提供平台保险方案证明”。
修改点7:将“网约车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发生变化或达到退出年限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予以注销。网约车车辆所有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注销的,应当退出营运,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修改为“网约车车辆达到退出年限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自动失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注销。网约车车辆变更所有人或使用性质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销”。
3、调整从业人员准入条件。
修改点1:删除“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6个月以上”。结合我市实际,放宽从业人员准入条件。
修改点2:删除“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结合我市实际,放宽从业人员准入条件。
修改点3:修改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需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原则,通过大数据联网审查,简化所需材料,方便群众办事。
修改点4:将“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平台公司或驾驶员申请,会同公安部门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联合审查,并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资格考试,为符合条件且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修改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平台公司或驾驶员申请,会同公安部门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审查,无法查询有关记录的,申请人需提供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资格考试,为符合条件且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修改点5:增加“并按订单归属承担承运人责任”。
(三)规范优化网约车经营行为。
修改点1: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修改为“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根据省运管局《关于深化道路运输“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运管改革二十条”的通知》(浙运〔2018〕10号)要求,我市已于2018年10月实现巡游、网约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两证合一”。
修改点2:新增“已设立网约车接驳站点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手段确保车辆在规定区域内接客”。新增的内容是完善重要场站网约车基础服务设施的需要,有利于逐步平衡巡游车、网约车两者在场站享有的基础服务设施权利及义务。
修改点3:删除“运价、计价规则调整或实施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并提前10日向社会公布,同时告知价格及交通主管部门”。
三、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30日起施行,2017年2月25日衢州市交通运输局等七部门发布的《衢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衢市交﹝2017﹞25号)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关
衢州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