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015K/2021-129519 | 成文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机构: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衢市退役军人局发〔2021〕19号 | 统一编号: | ZJHC62-2021-0001 |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住建局、医保局:
为切实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水平,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42号,下称“省帮扶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生活援助
按照“普惠加优待”原则,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由当地给予其本人每月增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生活补助(列“其他优抚支出”科目)。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执行。
二、医疗援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含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和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在现行医疗救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的报销比例作为医疗援助(整体医疗救助标准封顶不超过100%),医疗援助纳入“一站式”结报。
三、住房援助
住建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对象优先列入住房救助与保障,纳入现行规定程序及渠道办理。
四、教育援助
教育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对象优先列入教育援助,纳入现行规定程序及渠道办理。
五、就业援助
人力社保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对象优先列入就业援助,纳入现行规定程序及渠道办理。
六、其他临时性援助
经上述生活、医疗、住房、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的,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不高于月低保标准的3倍给予其一次性援助。
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及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三属”,在落实社会救助保障基础上,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不高于月低保标准的6倍给予其一次性援助。
因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的退役军人,以及因战、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不高于月低保标准的12倍给予其遗属一次性援助。
七、社会化援助
充分发挥关爱退役军人协会的作用,组织“衢州有礼”退役军人志愿者服务队,鼓励和引导退役军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形式,提供照料护理、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就业指导、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服务项目,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八、部门协同推进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统筹协调,推动数字化应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统筹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给予资金保障;教育、民政、人社、住建、医保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帮扶援助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对各地各部门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情况开展督查,督查情况列入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年度会议议程。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在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中,出现工作不力,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九、其他事项
本通知关于帮扶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帮扶援助对象、帮扶援助情形、帮扶援助措施、办理程序、组织保障等方面其他规定,按照省帮扶实施意见执行。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操作细则,并抄报市级部门。
本通知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开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其中所涉生活援助和医疗援助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衢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衢州市教育局
衢州市民政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衢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