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
发布时间:2020-05-15     浏览次数: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办公地址:衢州市柯城区江郎中路2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夏令时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570—3085775

传真号码:0570—3085775      

邮箱地址:qzssthjj@qq.com(仅作为咨询使用)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 http://www.qz.gov.cn/col/col1229612129/index.html。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主动公开内容

1.机构概况

2.政策文件及解读

3.决策公开

4.建议提案

5.人事信息

6.财政预决算

7.规划计划

8.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9.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报告

10.行政执法工作年度报告

11.环境管理

12.环境状况报告

13.环境监管(污染防治工作)

14.污染源环境管理

15.建设项目环评

16.生态环境监督检查

17.行政许可

18.环境标准

19.环保规划(区划)

20.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

21.生态保护宣传

22.行政处罚和争议

23.应急管理

24.部门公示公告

具体公开信息可参见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三)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和政务“五公开”进行编排。其中,组配分类有“机构介绍、政策文件及解读、决策公开、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议提案、人事信息、财政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规划计划、五年规划、行政权力、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采购、民生信息、部门公告公示、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报告、行政执法工作年度报告、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等内容。

政务“五公开”分类有“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信息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导航区显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等;检索区提供全站搜索标题、关键字、正文等;目录区显示标题、公开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文号、发布单位、公开方式、公开日期、组配分类、正文等内容。

(四)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衢州市生态环境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衢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qz.gov.cn)。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可以在衢州市档案馆、衢州市图书馆、衢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等公开查阅场所查阅。

衢州市档案馆查阅点地址:衢州市柯城区须江路88号,联系电话:0570-3081213,查阅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夏令时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

衢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址:衢州市柯城区花园东大道169号,联系电话:0570-3890177,查阅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夏令时下午14:00—17:30,法定工作日);

衢州市图书馆查阅点地址:衢州市柯城区城站东路6号,联系电话:0570-3022207,查阅时间:夏令时:8:30—12:00、14:30—17:30,冬令时:8:30—17:00、14:00—17:00。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还通过《衢州市人民政府公报》、衢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衢州发布”、 “衢州生态环境”等新媒体以及有关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政府信息。《衢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可登录衢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政府公报”查阅,也可在全市部分公共场所免费取阅,取阅点详见“政府公报”栏目;政务新媒体可在衢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新媒体矩阵”版块点击或扫码查阅。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衢州市生态环境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申请人可在衢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先点击“政务公开”,再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查阅市级行政机关具体职责,了解相关信息的制作部门。

(二)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受理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衢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予以公开,具体的承办机构为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三)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填写《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从衢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版块的“依申请公开”中下载,也可以在现场受理点领取,并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衢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版块的“依申请公开”,在网上通过依申请公开系统提出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依申请公开”中查询办理情况。(受理网址为:http://www.qz.gov.cn/col/col1229612129/index.html)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寄送单位: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寄送地址:衢州市柯城区江郎中路2号

邮编:324000

联系电话:0570-3085775

传真号码:0570-3085775

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荐采用邮政企业寄送信函。

3.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至市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点: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四)受理程序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书面《申请表》除从衢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外,也可在受理地点领取。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登录衢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五)确定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5.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七)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八)收取政府信息处理费的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具体受理机构为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电话:0570-3087586)。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