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800MB0841782U/2026-1010448847 | 成文日期: | 2026-05-06 |
| 发布机构: | 衢州市林业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 文件编号: | 衢市林〔2026〕12号 | 统一编号: | ZJHC74-2026-0001 |
各县(市、区)林业(水)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业强村富民实施方案》精神,充分发挥衢州作为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市的先行优势,进一步盘活山林资源、显化林权价值、促进林农增收,我局研究制定了《衢州市山林股权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与困难,做到及时发现、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林业局报告,确保改革风险可控、稳妥推进。
衢州市林业局
2026年5月6日
衢州市山林股权证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本市山林股权(以下简称“股权”)管理,保障入股的林权权利人(以下简称“股东”)合法权益,促进林业资源盘活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深化集体林权改革推进林业强村富民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创新,以依法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为核心,以规范股权管理为抓手,遵循“权属清晰、自愿依法、公开公正、动态管理、惠益于民”的原则,加快建立覆盖全面、运行高效、规范有序的股权管理体系。
通过规范集体统管山、责任山、自留山等林地资源股权的登记、发放、流转、收益分配及管理等活动,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利与财产收益,激发林业经营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推动林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和林业产业提质增效,为扎实推进强村富民、促进共同富裕提供坚实支撑。
二、股权证类型
股权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林业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村社”)发放给其成员(股东),用以证明其占有集体林业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办理质押融资的合法凭证。股权证根据股权来源分为集体统管山收益量化到户所享有的股权(A类)、自留山和责任山收储到村集体所享有的股权(B类)、责任山延长承包所享有的股权(C类)等三种类型,按照享有对象可分为集体股权和个人股权。
股权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填制,村社及其法定代表人盖章后方为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所管辖的村(社)股权证管理的指导、协调与监督。村社负责股权信息的核实、登记、公示及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并建立股权登记台账,准确记录股权的发放、变更及注销等情况。股权证质押登记、融资担保等另行规定。
三、股权证登记与管理
(一)股权证内容
1.记载信息。股权证需完整记载基本信息(股权证编号、发证单位、发证日期等)、户代表信息(姓名、证件信息、所属集体经济组织、联系地址、家庭股东信息等)、股权明细记录(股权类型、本证持股数、收益期限等)、股权变更记录(变更类型、变更日期、变更信息、经办人等)及其他需记载事项。
2.编号规则。股权证编号采用15位数字编码,前6位为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7-8位为乡(镇、街道)编码,9-10位为村社编码,11-12位为组(队)编码,13-15位为股权户的顺序码(从001起)。
(二)股权证初始登记与发证
1.登记材料。办理初始登记需由村社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名册、林业资产股权量化方案、成员(代表)会议决议、股东身份证明及林地权属证明等材料。
2.发证程序。发证程序包括村社核实股东信息、股权对应的林地信息及股权份额,重点核实村民(股东)签字确认、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对核实无误的股权信息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通过,由村社向股东发放统一的山林股权证。
(三)股权证管理
1.变更登记。发生股权继承、赠与、转让等流转行为,股权户分户、合户,股权户内成员(股东)或户代表发生变动,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时,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后申请变更登记或村社定期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需向村社提交股权证变更申请书、全体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申请人身份证明、原股权证、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继承或赠与公证书、转让合同、分家析产协议等)。
2.注销登记。股权期限届满且未续期、林地被依法征占用导致股权灭失、权利人自愿放弃股权且经村社备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注销情形时,村社应当收回并注销股权证。股权证注销后,须在村社内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在收回的股权证上加盖“作废”章。
3.换发与补发。股权证严重污损、损毁或遗失的,股东应及时向村社申请换发或补发。申请换发或补发应向村社提交换发或补发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原股权证(申请换发时提交)或遗失声明(申请补发时提交)。新证使用原股权证号,并在发证日期栏后加盖“换发”或“补发”专用章。
(四)股权权益
1.参与管理决策。股东凭股权证参与村社的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权管理、收益分配、重大投资计划等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2.参加收益分配。股东凭股权证记载的份额,参与集体林业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分配,包括但不限于林地经营收益、项目合作分红、碳汇交易收益、生态补偿资金等。
3.办理质押融资。经村社备案,股东可凭股权证依法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为林业生产或个人发展融资。
4.办理流转手续。股权流转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个人股权原则上应在村社成员内部依规转让。集体股权或个人股权确有必要向本村社外主体流转的,可通过林权市场交易平台依法依规转让,且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主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5.其他合法用途。股权证可用于国家或地方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证明林业资产股权的情形,如项目申报、资格确认等。
(五)股权收益分配
股权收益分配应遵循“效益决定分配、按股享有红利、公开透明公正”原则。收益分配应优先保障股东合法权益,并兼顾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平衡。
1.收益来源。可用于分配的林业经营收益主要包括林地、林木等资源的经营纯收入,股权流转所产生的溢价收入,项目合作(如森林康养、碳汇交易)的分红收入,政府发放的生态补偿、专项补助等资金(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经股东(代表)大会确认的集体林业相关收入。
2.分配顺序。年度可分配收益的顺序为:弥补经营成本(扣除当年发生的生产经营成本、管理费用、税费等);提取公积金与风险金(按不低于年度可分配收益的10%-20%比例提取公共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按不低于5%-10%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自然灾害、市场波动等风险,具体比例由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确定);兑现股东分红(剩余部分按股东所持股权份额进行分红)。
3.分配程序。理事会或合作社管理层根据年度经营情况,于会计年度结束后拟订详细的《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经到会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执行。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应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接受全体股东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村社应在方案规定期限内,通过银行“一卡通”等便捷方式,将分红收益直接发放到股东账户。
4.特殊情形处理。当年无经营收益或出现亏损的,可不进行分红。因国家生态保护、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方原因导致股东收益受损,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合理补偿的,补偿资金应按股权份额分配给相关股东。
(六)股权监督与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对村级股权管理、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村社应建立民主监督机制,定期向股东公布股权管理台账和财务状况,接受股东监督。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伪造、涂改股权证,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四、组织与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股权证管理工作纳入深化集体林改重要工作,细化职责分工、制定配套举措,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稳步推进实施。各县(市、区)要吸收借鉴开化县池淮镇先行试点经验,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审慎稳妥推进各项工作。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有效做法并形成长效机制,持续优化完善管理措施。
(三)深化宣传培训。各县(市、区)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股权制度改革政策,要面向乡镇干部、村社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员,系统开展业务培训和政策解读,确保基层工作人员准确理解、熟练掌握股权登记、发放、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操作规范与流程要求。
(四)加强政策协同。主动对接自然资源、金融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做好股权证管理与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金融支持林业发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与配套,协同破解难点、堵点,整合多方资源,凝聚改革共识与合力。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0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