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6-1010616075 成文日期: 2026-07-16
发布机构: 衢州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市府办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政办发〔2026〕12号 统一编号: ZJHC01―2026―0005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豁免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7-17 17:1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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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豁免清单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豁免清单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衢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坚持全域谋划、生态为本、系统施策、因地制宜、有序实施,强化建设项目全流程管理,健全科学合规的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有效落实海绵城市理念,扎实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城市。确保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对确不具备条件的项目按规定实施豁免,实现海绵设施“应建尽建、能建尽建”,促进海绵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豁免清单管理

(一)概念界定。

豁免清单是指根据本管理制度规定所制定的因建设环境、功能需求、地质条件等因素制约,对在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设计、图纸审查、施工、验收等环节不作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如:海绵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削减率及综合雨量径流系数)强制性要求建设项目的清单。

对未纳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要求执行。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管理适用本管理制度。

(三)制定流程。

1.部门起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以及城市实际情况,起草豁免清单。

2.公开征求意见。豁免清单的制定依据、具体内容,都必须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广泛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豁免清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专家论证。豁免清单的制定需具备充分的技术合理性和必要性,要综合考虑地质条件、水文特征、项目类型、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等多维度因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就豁免清单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专家意见。专家组成员由城市规划、水利工程、环境工程、市政工程等相关领域技术、管理类专业人员组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召集专家成员。

4.社会公布。经专家论证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豁免清单送审稿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意,经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5.动态调整。豁免清单实施动态调整机制,因国家省级政策变化、技术更新等因素确有必要进行修订的,经有关部门提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修订,经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职责

(一)发改部门。参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豁免清单的编制与修订;在项目立项阶段组织相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审查时或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组织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在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中载明海绵城市建设的豁免结论。

(二)资规部门。参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豁免清单的编制与修订;在项目方案阶段组织相关部门对非政府投资项目方案设计文件进行联审,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在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中载明海绵城市建设的豁免结论。

(三)住建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发布与修订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豁免清单;对住建领域符合豁免情形的项目实施豁免管理,按照要求对项目是否符合豁免清单情形进行判定。

(四)水利部门。参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豁免清单的编制与修订;对水利领域符合豁免情形的项目实施豁免管理,按照要求对项目是否符合豁免清单情形进行判定。

(五)交通部门。参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豁免清单的编制与修订;对交通领域符合豁免情形的项目实施豁免管理,按照要求对项目是否符合豁免清单情形进行判定。

四、保障措施

各地各部门根据本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建立健全项目豁免流程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海绵城市建设氛围,共同推动海绵城市建设有序、提质增效。

本管理制度自2026年8月20日起施行。

附件:衢州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豁免清单


附件

衢州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豁免清单

一、工业(仓储)类工程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生产或使用重金属的建设项目,对易燃易爆废物、医疗垃圾、放射性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理(置)的项目,以及以上项目类型工业园区内的市政道路等。

二、公共服务设施类工程建设项目

1.传染病医院、疾控中心(涉及实验室废液的)等建设项目;

2.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建设项目。

三、市政公用设施类工程建设项目

1.垃圾填埋场、垃圾转运站、公厕等易产生有害下渗物质的环卫设施建设项目;

2.不涉及绿化的污水泵站、供水加压泵站、变电站、供(换)热站、燃气调压站等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建设项目;

3.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

4.灯光工程,包括功能照明、景观照明等;

5.除雨水、合流以及再生水管线外的其他管线工程。

四、市政路桥类工程建设项目

1.侧分带小于1.5米或道路红线宽度小于17米,并且道路红线外无公共绿地的市政道路工程;

2.不涉及排水及绿化改造的道路加铺沥青工程和交通设施改造工程(停车场除外);

3.地下连通通道工程;

4.人行天桥工程;

5.桥梁工程(无桥下绿化);

6.隧道工程(不含两端接线);

7.道路交叉节点改造工程(不含绿化);

8.轨道交通类项目(不含道路、绿化工程)。

五、不涉及室外工程的建设项目

1.不涉及室外附属的单体建筑新建或改造;

2.加装电梯工程(不涉及地面改造);

3.地下室工程(不涉及地面建设);

4.室内装修或不涉及外立面的房屋修缮工程;

5.室内停车场。

六、水利类工程建设项目

1.闸坝、泵站、电站、堤防护岸新、改、扩建工程;

2.水毁修复、清淤疏浚及应急抢险工程;

3.水文站、水位站、水雨情、安全、位移等监测工程;

4.引调水、农饮水、灌区工程;

5.因特殊条件限制而无法或不宜实施海绵的各类水利项目。

七、交通类工程建设项目

1.公路养护工程;

2.公路应急抢险工程;

3.机场新改建工程;

4.水运工程;

5.因特殊条件限制而无法或不宜实施海绵的各类交通建设项目。

八、其他项目

1.保密项目;

2.军事设施项目;

3.临时设施工程;

4.应急抢险救灾建设项目,如水利应急抢险工程、水利工程现状修复类工程等;

5.粮食储备等需要防潮防水的仓储建设项目;

6.项目经过地质勘查确认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如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不适宜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

7.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项目;

8.文保类项目;

9.公墓陵园等特殊类项目。

纳入上述情形的项目,对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等阶段自行做好情况说明依据及承诺书。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理念,采取合理措施尽量降低径流系数、减少径流排放、控制径流污染。

未纳入上述情形的其他类型项目如确有必要纳入豁免范围,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完毕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前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豁免申请并附专家论证意见;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方案设计审查前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豁免申请并附专家论证意见。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20日内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是否纳入豁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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