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6-1010616106 成文日期: 2026-09-25
发布机构: 衢州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市府办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政办发〔2026〕28号 统一编号: ZJHC01―2026―0008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推动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改革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9-28 14:4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大 中 小 ]
分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推动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改革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推动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改革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八八战略”,落实“工业强市、产业兴市”部署,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优化工业用地配置管理,提升利用效能,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工业用地空间保障

(一)加强规划空间保障。结合开发区(园区)目录修订、规划体检评估和动态维护等工作,进一步优化工业用地控制线和工业用地结构布局。落实开发区(园区)规划工业用地占比要求,从严管控规划用途调整,保障规划工业用地空间规模。引导开发区(园区)范围外的工业集聚区块、零星工业用地通过置换、腾退等形式向开发区(园区)集聚。(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优化园区功能布局。积极推进产城融合、协同发展,支持开发区(园区)统筹园区内工业用地配套指标,建设工业邻里中心,打造15分钟产业社区。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适当提高工业用地(化工用地除外)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比,其中用地面积占比上限调整至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调整至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住建局)

(三)保障用地有效供给。持续开展重大产业项目和中小企业用地保障专项行动,强化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力争全市年度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中工业用地占比不低于60%,工业用地中民间投资项目占比不低于80%,动态储备工业熟地2万亩以上,实现工业用地供给稳中有升。(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四)保障小微企业生产空间。按照“规模合理、适度超前”原则,优先利用闲置厂房、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小微企业园。鼓励单个投资规模低于5000万元或用地规模小于20亩的项目入驻小微园等产业空间。鼓励小微企业园、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研发基地等采取租赁为主或先租后售的运营模式,为小微企业提供灵活、低成本的生产经营空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资源规划局)

二、健全工业项目准入评价机制

(一)优化“标准地”指引体系。

围绕各地产业发展导向和行业发展实际,健全标准化、数据化、公开透明、动态调整、务实可行的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体系。除农产品加工等行业外,新供地项目原则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其中智造新城不低于3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亩(其中化工类不低于40万元/亩)。在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5,鼓励有条件的项目达到2.0以上,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5。新供地项目具备建设屋顶光伏条件的,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要求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健全项目优选联评机制。依托工业项目决策咨询平台,搭建“智评配地”应用场景,建立涵盖本土内生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的全口径准入评价机制。构建涵盖企业成长、经济效益、技术创新、带动就业、绿色转型等多维评价指标体系,实现“一企一评分”,形成重点优质项目库并动态更新。(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招商中心、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

三、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

(一)规范工业地价管理。各地须及时更新并严格执行基准地价、工业用地指导价,可结合产业发展导向、项目类型、集约利用等情况,合理设定地价修正系数,确定出让起始价。报经属地政府同意后,对符合六大标志性产业链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现有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对符合未来产业新赛道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对应基准地价70%确定出让起始价;物流仓储用地可参照周边同等地段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确定出让起始价。鼓励市场化竞争性出让,允许通过“限价格+竞贡献+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工业用地竞得人。(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

(二)实行多元化供地方式。支持各地灵活选择一次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地方式。选择长期租赁的,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最长不超过20年,年租金标底可按不低于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选择先租后让的,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租金标准按照租赁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确定,符合条件转出让后,已缴纳租金冲抵出让价款。选择弹性年期方式出让的,出让起始价可按不低于弹性年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出让届满后项目符合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续期手续,并补缴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三)支持用途兼容混合利用。在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支持新供应工业用地与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科研文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市政设施、交通场站等用途统筹布局,打造混合产业用地,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在不改变地块主导用途的前提下,支持工业企业结合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要,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按一定比例混合其他用途,混合用途部分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

四、加大低效用地再开发力度

(一)鼓励片区式开发。支持各地选取产业发展滞后、建筑质量较差、开发强度较低、配套设施不完善的老旧工业片区,进行集中连片改造。由政府统筹整合改造的,可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其中原土地使用权人选择土地安置的,在符合规划和分宗条件前提下,可按照原合法用地面积分宗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和不动产首次登记。(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二)推进企业自主再开发。在符合规划、安全规范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存量用地提高开发强度、增加建筑容量、开发地下空间的,需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可不增收土地价款。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存量工业用地,已合法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可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后,按原用途在原不动产权证用地范围内实施建设改造。(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支持相邻用地并宗再开发。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相邻工业用地可实施并宗再开发,同步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投资建设协议,规划建设指标、投入产出要求可统筹平衡。支持各地探索按合并前各宗土地面积、剩余年限加权平均,或按最长剩余年限等方式重新约定土地使用年限,约定年限不得超过整体改造前各宗地中最长剩余年限,并按规定补缴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四)支持用途合理转换。支持存量用地及地上建筑实施用途转换,经批准后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工业控制线内,允许工业、物流仓储和研发用地间转换。工业控制线外,鼓励结合城市功能需要,转换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等用地,其中转换为商服用地的,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价款,不得分割销售。转换后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新用途法定最高年限,且不得二次转换用途。(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五、加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一)规范“双合同”管理。统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双合同”范本,并纳入土地出让须知。工业用地成交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投资建设协议,明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复核验收办法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资源规划部门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明确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开竣工时间等事项。按照“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原则,明确监管牵头单位,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因客观原因导致投资建设协议未达预期的,经科学评估后,可按照“谁决策、谁调整”原则因地制宜调整优化。(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

(二)规范二级市场管理。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确需分割转让的,须符合产业发展定位、产业规划、行业准入等要求,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和独立使用功能,且不改变土地原有用途,并按规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与投资建设协议。原宗地50亩(含)以下的,原则上分割数量不超过2宗,且分割后每宗地面积不小于20亩。(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建局)

本意见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衢政办发〔2026〕28号关于印发《衢州市推动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改革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