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015K/2026-1010616101 | 成文日期: | 2026-09-07 |
| 发布机构: | 衢州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市府办规范性文件 |
| 文件编号: | 衢政办发〔2026〕26号 | 统一编号: | ZJHC01―2026―0007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衢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衢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领撬动作用,助力全市产业转型升级,推动衢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5〕175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25〕1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2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金〔2025〕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衢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定义界定。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衢州市政府主导,通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实现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
(二)投资方向。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根据投向分为产业类、科创类和效益类,实行差异化管理、专业化运作。
产业类重点投向衢州市新材料、新能源、集成电路、智能装备、生命健康、特种纸等“612X”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各县(市、区)特色产业的强链补链延链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的重点项目,持续推动产业提能升级,助力我市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科创类重点投向“南孔精英”人才项目、市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聚焦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投科创平台和创新人才,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化,服务创新衢州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效益类重点投向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退出路径清晰的项目,通过市场化规范运作,保障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具备可持续循环造血能力。
(三)运作原则。市级政府投资基金遵循“政策引导、资源统筹、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合作共赢”的原则开展运作管理。
二、管理架构和职责
(一)决策机构。为强化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政策导向,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建立由衢州市工业强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衢州市工业强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委)组成的分层分级管理架构,统筹开展基金投资相关工作。
1.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依据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导向及相关发展规划,研究确定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方向;
(2)审议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相关重要制度;
(3)审议市级政府投资基金产业类投资项目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投后管理重大事项;
(4)负责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协调和决策的事项。
2.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重大决策部署;
(2)在权限范围内,审核产业类投资项目和投资退出事宜;
(3)审议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投后事项,重大事项按程序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4)起草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相关重要制度文件,上报领导小组审议;
(5)负责领导小组交办及其他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的事项。
3.投决委主要职责:
投决委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和相关专家共同组成,投决委会议一般由5—7名投决委委员出席,其中外部专家需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所议事项须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参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主要职责:
(1)审议产业类投资项目投资核心条款等有关材料,提出投资意见;
(2)根据本办法和相关制度规定,审议其他需提交投决委决策的事项。
(二)部门相关职责。建立健全市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基金管理机构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履行相关管理职能。
1.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基金预算管理,做好财政资金筹集和拨付安排;
(2)牵头制定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3)会同相关部门对市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4)根据部门职责做好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国有资本产权登记审核、证书制发等工作,做好政策指导和协调。
2.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含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国动办等)主要职责:
(1)负责推荐投资项目,参与提出和调整本部门领域项目的政策目标、政策目标完成情况认定(如有,下同),并开展相关行业指导;
(2)根据项目需求牵头与相应国家级、省级主管部门对接,配合做好引进国家级基金、省级基金投资衢州的政策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管理职能。
(三)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1)制定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实施细则,健全完善基金投资运作制度体系;
(2)负责基金法人主体组建、整合等相关事项;
(3)负责牵头组建专家库,为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提供专业、精准服务;为投资项目提供增值服务,组织和保障投决委履行职责;
(4)负责建立市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的风险防控体系,规范基金运作,开展绩效评价;实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报送基金运作相关情况;
(5)负责提出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年度可用额度,编制基金年度投资运作计划;对各基金主体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6)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立项决策、尽职调查、入股谈判、协议签署、社会公示、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事项;
(7)协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政策评估、提出政策目标等工作,加强与国家部委、省级部门、央企及海外资本对接,深化共建共投;
(8)负责开展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申报、年度报告等相关工作。
三、投资要求和模式
(一)投资要求。
市级政府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但以支持产业发展为目的参与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情形;
6.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7.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二)投资模式。
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一般采取投资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投项目,含投资单一项目的定向基金)方式进行投资。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防止多层嵌套影响政策目标实现。
(三)投资期限。
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产业类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科创类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直投项目的投资年限一般不超过8年。鼓励不同类型基金接续投资,加强对需要战略布局领域的长期投资。
四、投资运作管理
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运作遵循“量入为出、统筹兼顾、防范风险、讲求效益”的预算原则,实施年度可用额度管理。
(一)产业类。产业类项目投资运作的一般程序为:项目申报、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公示、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
1.项目申报。区块发起项目申报,由申报主体形成投资方案和项目落地政策,明确项目投资目标,经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或智慧新城管委会审核后,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报。
2.项目立项。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市场化研判,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
3.尽职调查。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等材料。
4.投资决策。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召开投决委会议对项目进行投资决策,就项目投资方案、核心条款等形成投资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实行分层分级决策机制。按运作模式不同,程序如下(因区块合作、投资架构等需要,需市级政府投资基金作为LP出资设立且由基金管理机构自主管理的基金,可由基金管理机构决策设立,投资具体项目时按照下述程序决策):
子基金模式,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且不为第一大出资人。直投项目模式,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最高出资额不超过20亿元,且不为第一大股东,以定向基金方式出资的,持股比例应穿透至底层项目进行计算。审批权限按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累计出资额划分。
①出资额1亿元以下(含1亿元),由领导小组审定。
②出资额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领导小组决策后提交市政府审定。
③出资额3亿元以上,领导小组决策并经市政府决策后,提交市委审定。
涉及科技攻坚、产业安全、国防安全、乡村振兴等领域重大项目,经对应层级审定后,可不受前述出资比例、最高出资额等相关限制。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参与区块申报项目出资的,原则上不高于区块出资额度或比例,区块决策完成时间应不晚于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决策时间;市域内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国企投资基金对直投项目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
5.公示。经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社会公示。
6.投后管理。投资项目协议签署后,由基金管理机构按相关协议做好投后管理工作,跟进项目情况。投后管理分为一般经营管理事项和投后重大事项。一般经营管理事项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处理;如发生重大违约、重大投资损失、超出本办法规定的存续期限(投资期限)延长等投后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处理。
7.投资退出。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可通过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施退出。产业类项目按协议约定退出的,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超出协议约定情形退出的,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退出方案,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决策通过后实施。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国有资产评估、资产转让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科创类。
科创类项目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开展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项目实施、投后管理和投资退出等事项。科创类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对单个直投项目出资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三)效益类。
效益类项目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开展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项目实施、投后管理和投资退出等事项。
五、费用和收益管理
(一)绩效评价与管理费。
绩效评价坚持长周期导向,实施差异化评价,统筹兼顾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评价依据。基金管理机构按年度对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开展绩效自评,对项目尽调、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重要环节履职情况及效果开展全面评价,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全过程开展不定期绩效评价。
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按绩效评价结果支付管理费用。评价合格的,按照投资实缴金额的0.6%/年支付;评价良好的,按照投资实缴金额的0.8%/年支付;评价优秀的,按照投资实缴金额的1%/年支付;未达到合格的,按照投资实缴金额的0.4%/年支付。
(二)收益管理。
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权责一致、风险共担、利益绑定的激励约束机制。市财政局综合采取调整管理费等措施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体现激励约束,切实发挥绩效评价对基金运作管理的导向作用。
基金法人主体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税后利润留存部分,用于滚动投资或偿还相应专项债本息。
六、风险防控及报告制度
(一)健全风控制度。
基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二)定期报告。
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基金管理机构应出具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季度工作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基金管理机构应完成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协同市财政局向上级报送本地区政府投资基金年度运作情况。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工作报告应涵盖基金基本情况、募资、投资、管理、退出和分红等相关情况。
(三)重大事项报告。
市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中涉及投后重大事项,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投后管理权限及时提交审议或履行报告程序。
七、容错、尽职免责机制
鼓励担当作为,做好耐心资本,市级政府投资基金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法依规推进尽职免责。在符合尽职免责的情形下,允许种子轮、天使轮融资阶段的直投项目最高亏损100%。
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损失作为启动责任认定程序或追责的依据。在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前提下,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的项目出现投资失败、未达预期或探索性失误,且未涉及以下情形的,依法依规不予问责:
1.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符,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
2.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3.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程序进行项目决策和实施的;
4.对已发生的失误错误不主动纠偏纠错,不积极消除或减少不良影响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免责的其他情形。
具体按《关于印发<衢州市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尽职免责工作指引>的通知》(市工强基〔2025〕1号)执行。
八、其他事项
(一)估值、尽调参考。
直投项目需要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同轮次有国家级基金、省级基金、优质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领投的,可参照领投方估值确定。
国家级基金,指国家部委牵头设立的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或全国社保基金出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省级基金,指省级政府、省级部门牵头设立的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优质基金管理机构,指曾受托管理国家级基金、省级基金的管理机构,且近3年内无行政主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二)其他。
1.本办法自【2026】年【10】月【8】日起施行。原《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23〕44号)、《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衢财企〔2023〕2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实施前的存量项目按原投资协议执行,原存量基金如已约定相关管理费用的,按原规定执行,投后管理和退出事项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本办法实施后,尚未签约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推进投资决策程序。
3.市级政府投资基金与国家、省、县(市、区)合作设立的专项政府投资基金有专门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