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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衢州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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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衢政发〔2025〕13号 统一编号: /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31 15:1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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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衢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性资金。

(二)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1.稳住盘子、归拢口子。坚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科学安排政策项目,资金规模年度间保持基本稳定;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权限,压实责任,原则上一个专项资金制定一个管理制度。

2.注重引导、厘清边界。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注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导和示范,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现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厘清市、县(区)财政事权,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确定市、县(区)支出责任。

3.专款专用、公开公正。市级专项资金要优先用于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得用于公用经费、工资福利及其他经常性支出。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分类管理、强化绩效。完善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支持,推进政策迭代和优化。健全绩效指标体系,加强绩效评价的结果运用,提高财政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益。

二、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和更新专项资金管理目录,指导主管部门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2.对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取消等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3.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做好资金预算安排、调度下达和结转结余管理;

4.实施和监督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5.按规定做好有关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6.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二)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牵头负责归口专项资金政策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2.对归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取消等事项提出申请;

3.牵头组织归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编报,明确任务、政策、绩效和资金等要素,拟定专项资金下达计划;

4.负责归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根据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拟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的受理工作;

5.牵头做好归口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6.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三)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1.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财务管理;

2.组织实施项目的审查、评审、公示等工作;

3.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

4.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四)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抓好整改工作。

三、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取消

(一)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不得重复设立用途类似或接近的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新增设立程序。主管部门提出专文申请后,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并提出审核意见,共同报请市政府审定。

专项资金政策期限一般为3年。专项资金到期后申请延续的,按照专项资金新增设立程序管理,每次续期不超过3年。

(三)专项资金内部政策项目新增或调整程序。主管部门提出专文申请,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共同报请市政府审定。

专项资金内部政策项目新增或调整,不予增加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所需资金按程序通过专项资金内部调剂予以解决。

(四)一般情况下,不再新设专项资金,确有需要的,原则上按照本办法三(三)规定的程序纳入原有专项资金管理;无法纳入的,再按照本办法三(二)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

(五)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对存续期内实施1年(含)以上的专项资金不定期开展评估清理工作,提出有关调整、优化或取消的建议,经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调整或取消:

1.专项资金设立时的目标任务已完成或者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的,应当予以取消;

2.设立依据已被调整或废止的,应当予以取消;

3.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经审计、财政等部门责成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压缩规模或取消;

4.其他需调整或取消的情形。

(六)专项资金统一纳入专项资金政策管理库,实行目录制管理,管理目录应当包括政策项目名称、政策期限、资金规模、主管部门等。

(七)专项资金新设或调整后,应及时制定或修订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并对专项资金管理目录进行更新。

四、预算编制

(一)专项资金预算应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编报程序。

财政部门在布置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时,同时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要求,并下达预算编报控制数。主管部门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二)“二上二下”编报程序及要求。

1.“一上”(一般在每年10月15日前):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预算报送财政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应包含工作任务、绩效目标、政策清单和预算资金等要素;

2.“一下”(一般在每年11月15日前):财政部门审核“一上”专项资金预算数据,提出修改建议;

3.“二上”(一般在每年12月5日前):主管部门根据修改建议和预算编报控制数,对专项资金预算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再次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主管部门汇总形成专项资金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核确定;

4.“二下”(人代会后20日内):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市级预算草案后,由财政部门下达市级专项资金预算,主管部门及相关资金使用部门按下达的预算执行。

五、预算执行

(一)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滞留和拖延资金的拨付。

(二)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申报单位、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及要求应当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中明确。

(三)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主管部门应在严格开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的基础上,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一般在每年的11月底前基本完成资金拨付。

(四)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收回逾期未拨付的专项资金预算结余,统筹用于“三保”等重点支出。

年终,专项资金结转结余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统一收回。

六、信息公开

(一)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确因保密要求无法公开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办理。

(二)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通知)、年度分配结果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未通过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主管部门应依申请及时说明原因。

(三)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年专项资金动态调整情况,及时公开专项资金管理目录。

七、绩效管理

(一)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完善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二)专项资金执行中,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动态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预算年度结束后,应当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级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自评的实施,并汇总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财政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的产出和效果开展部门评价。操作办法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中另行规定。

(三)财政部门可以选取部分专项资金或政策项目开展重点监控和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或政策项目存续、调整、取消的重要参考。根据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相关规定,财政评价结果为中或差的,财政部门应提请市政府批准减少或者暂缓专项资金安排;连续两年(次)财政评价结果为差的,由财政部门向市政府提请批准予以取消,并且在取消后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设立同类型的专项资金。

八、监督检查

(一)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本部门、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和个人申报、审批、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人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一旦发现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九、附则

(一)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各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进行修订。

(二)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