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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衢州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文件编号: 衢政办发〔2025〕35号 统一编号: ZJHC01―2025―0015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31 16:0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衢州日报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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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并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应当构建党政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精神奖励、物质奖励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日常管理工作,同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事迹,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的,可以不公开宣传。

民政、人力社保、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司法行政、住建、交通运输、文旅、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或组织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的见义勇为经费应当严格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具体用途为:

1.本级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慰问;

2.对见义勇为人员医疗费用的补助;

3.对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丧葬费、伤残人员的残疾生活补助费和误工费的补助;

4.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生活、就学等困难的补助;

5.其他符合规定应当支付的费用。

(四)鼓励县(市、区)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基金会是依法自愿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依据各自章程做好有关工作。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和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国际友人等社会各界力量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财物。

四、申报及确认

(一)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见义勇为行为人、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或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或者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申请或者举荐时限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特殊情况经省公安厅批准,可以延长至1年。

(二)见义勇为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确认。下列材料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可以作为确认及表彰见义勇为行为的依据:

1.公安、司法等机关提供的证明;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

3.受益人提供的证明;

4.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

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相关证明材料不足,事实不清,无法证明的,不得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三)与见义勇为行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

(四)经受理、调查取证、审批确认等程序,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未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给《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

见义勇为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县级公安机关的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持《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向市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对复核申请,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申请复核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登记表》,及时受理。除另有规定外,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20日内作出书面复核决定并通知原确认公安机关。

(五)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或者未被举荐的,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为见义勇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五、奖励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经同级公安机关、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并按规定公示后,按照《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二)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和贡献,给予相应奖励:

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参与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其他在法定和约定职责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有上述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的,经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嘉奖或者记三等功;事迹特别突出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推荐,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记二等功;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社会贡献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推荐,经市人民政府审核,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奖励。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标准自行确定,奖励费用纳入本级见义勇为经费。奖金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公开进行,原则上一年集中进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适时奖励。

(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可以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参与“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评选。

六、保障

(一)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应当优先开通急诊急救“绿色通道”,实行先救治、后付费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拖延伤者救治。

(二)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其他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包括因见义勇为行为受伤后的长期医疗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在见义勇为经费中先行支付,行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依法追偿。

(三)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医疗待遇。

(四)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医疗补助后自负部分仍较大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各级医保部门应当给予医疗救助。

(五)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给其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等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六)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申报烈士,烈士遗属享受相应抚恤优待。未被评定为烈士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经人力社保部门确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其遗属抚恤优待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军人因公牺牲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见义勇为受伤致残人员,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经人力社保部门确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其伤残待遇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本级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遗属组织慰问,慰问金标准自行确定。根据实际,可参照上级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遗属开展即时慰问。

(九)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见义勇为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给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见义勇为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给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其健康状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工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见义勇为受伤致残人员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无工作单位的,行为发生地县级人力社保、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培训,并根据本人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妥善安排就业。

(十)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后,经相关专业机构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和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供养,由实际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落实保障。

(十一)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享受下列保障待遇:

1.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临时救助等对象范围,加强生活保障。

2.对致孤人员,本人有意愿进入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优先纳入机构供养,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保障范围;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3.家庭无生活来源的,对其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父母、配偶或者子女,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力社保部门提供就业援助,优先安排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便利化注册服务,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十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给予减免学杂费等就学资助。具体办法按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十三)受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或法定监护人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认定、奖励、宣传过程中应当为其保密。

(十四)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致使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者遭受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报复伤亡的,经市级公安机关认定,参照本规定中见义勇为人员的待遇予以抚恤。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十五)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符合当地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实施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或租赁补贴保障,具体由见义勇为人员或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如符合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优先保障;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先安排。

(十六)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近亲属(限1人),经同级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审核确认,凭相应有效证件,在本市范围内免费乘坐城市公交;经同级公安机关、文旅部门审核确认,凭相应有效证件,可享受全年免费游览全市域范围的国有投资景区(点)。

(十七)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本办法没有得到保障的,本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诉,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七、监督

(一)在确认、奖励、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工作中,推诿、拖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对见义勇为人员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由所在地县级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

(三)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诬陷、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伪造事迹或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奖励的,撤销对其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同时收回证书及奖金、慰问金等相关费用,并停止原有待遇。

(五)获得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的,撤销对其的奖励,同时收回证书、奖章,并停止原有待遇。

八、附则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本办法所列保障条款,另行细化本部门、本单位保障措施。

(二)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原《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8〕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