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6-1010448861 成文日期: 2026-07-02
发布机构: 衢州市科技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市科〔2026〕6号 统一编号: ZJHC05-2026-0004

中共衢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4部门关于实施“衢创保”专项保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7-07 16:4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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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委人才办,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各县(市)金融监管支局,各保险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进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资金链、服务链深度融通,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创新保”专属科技保险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浙科发规〔2021〕7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实施《“衢创保”专项保险方案》。

中共衢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衢州监管分局

2026年7月2日


“衢创保”专项保险方案

为贯彻中央关于科技金融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创新浙江的要求,强化科技创新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以金融为媒介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四省边际中心城市,特推出“衢创保”专项保险方案。

一、背景介绍

为充分发挥保险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围绕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全流程,聚焦企业技术研发、成果保护、成果转化、规模量产四个关键环节潜在风险,通过10个创新产品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风险保障,最大化减少企业科技创新试错成本,鼓励成果转化先用后转,加速科技创新成果市场化进程,加快推进“工业强市、产业兴市”战略实施。

二、服务对象

我市市本级(不含两区)各类创新主体,包括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衢高校、科研机构、中小试基地、概念验证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及“南孔精英”创业人才项目落地企业,名单根据国家和省市认定、登记情况由业务主管部门据实提供。

三、补贴方案

(一)投保单位等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相应保费。市本级引进的市校共建高能级科创平台的保费,在平台财政预算资金中全额列支,其他对象保费分别由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等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给予补贴,统一由市科技局进行兑现。

(二)投保单位等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相应保费,研发设备损失保险、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高层次人才意外伤害保险、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专利被侵权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中试项目转化失败费用补偿保险、专利许可信用保险、中试产品试销风险责任保险、中试产品损失保险按照年度实际支付保费最高8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科研单位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每年最高补助4万元。市本级引进的市校共建高能级科创平台的保费,在平台财政预算资金中全额列支,不再另行补助。

(三)已获得市级及以上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不在本次补助范围之内;“三首”保险产品,参照国家级、省级相关文件,不在本次补助范围之内。

四、财政补助资金

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不高于500万元预算资金用于保费补贴。补贴资金采取年度预算总额控制,总额超出财政预算的,按相应比例调整补贴。

五、承保机构

按照“综合实力强、机构网点全、承保理赔服务优”的原则,由市科技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牵头通过公开采购、公开遴选等方式确定承办保险机构。

六、申报方式

“统一申报”、“统申统兑”。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衢州金融监管分局等部门联合组成跨部门联席议事机制,积极吸纳保险精算、科技评估、知识产权等领域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二)明确业务分工。市科技局负责提供高能级科创平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市财政局负责财政预算、经费统筹等;市委人才办负责提供“南孔精英”创业人才项目落地企业名单;承保机构负责专项保险产品的宣传及理赔等。

(三)强化风险控制。相关承保机构按要求完成保后管理任务,做好风险分析,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对相关产品进行优化调整。建立“保险机构+科技服务平台”,鼓励保险公司联合第三方机构开发风险量化模型。

(四)强化数据赋能。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打通科技企业信用信息、专利数据库与保险机构等数据资源,实现研发投入、专利状态等数据实时核验。

(五)明确财政分担体制。补助资金按市与两城、两区财政体制承担。

本专项计划所涉政策自2026年8月2日起执行,原《“衢创保”专项保险方案》(衢市科〔2025〕15号)在本办法施行后失效。各县(市、区)可视实际情况参照执行,预算自行安排。

附件:“衢创保”专项保险产品

衢市科〔2026〕6号衢市科关于实施“衢创保”专项保险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