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12XL/2026-1010481233 成文日期: 2026-02-13 15:02:13
发布机构: 衢州市人社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文件编号: 衢市人社发〔2026〕9号 统一编号: ZJHC13-2026-0002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本级高校毕业生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2-24 15:3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运维业务部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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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现就进一步明确市本级高校毕业生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到市本级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毕业2年以内到市本级中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12个月)及以上且工资低于衢州市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以同期社保缴费基数的100%为准)。毕业生由人力资源机构派遣就业的,实际用工单位须为市本级中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及期限

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12个月)给予3000元就业补贴,超过部分不足12个月的不予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36个月)。

二、高校毕业生到市本级非公企业就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到市本级非公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2023年1月1日以后新参保(此前在衢无单位社保缴费记录),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毕业生由人力资源机构派遣就业的,实际用工单位须为市本级非公企业。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2400元一次性就业社保补贴。

三、支持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在校生参加实习

(一)补贴对象

按有关规定开展实习的市本级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

(二)补贴条件

吸纳普通高校在校生、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在校生签订实习协议且实习满1个月及以上,按月为实习人员发放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且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综合商业保险的。

(三)补贴标准

给予500 元/月·人的实习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当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未达到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不予补贴。

四、其他相关事项

1.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扶持政策。

2.高校毕业生到市本级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及高校毕业生到市本级三行业(养老机构、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补贴累计不超过3年(36个月),取消“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及高校毕业生到三行业就业补贴期限按毕业5年内缴纳社保月数计算”的限制。本通知施行前在市本级就业符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条件的,按原政策标准计算,施行之日后按本通知执行。

3.高校毕业生到市本级非公企业就业社保补贴和市本级重点群体社保补贴政策,按最高限额2400元享受。对已申领6个月1200元补贴的,如符合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继续申领1200元的补贴。

4.本通知涉及政策所需资金优先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根据部门预算情况统筹安排。

5.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本通知涉及相关政策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市财政局共同解释。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2026年2月13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本级高校毕业生若干政策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