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6-1010616095 成文日期: 2026-08-24
发布机构: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自然资规〔2026〕67号 统一编号: ZJHC63-2026-0001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商品住宅品质提升规划设计导则(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8-26 17:3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资规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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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适应房地产新形势,满足市民多元化的住房需求,营造高品质城市生活空间,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共同研究出台了《衢州市商品住宅品质提升规划设计导则(试行)补充规定》,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 8月24日

衢州市商品住宅品质提升规划设计导则(试行)补充规定

一、优化空间复合利用。在不影响景观风貌的区域,结合地下埋深需要,鼓励住宅建筑整体或局部抬升设置架空平台,拓展竖向空间。支持设置底层连续架空空间,集约配置停车、公共配套等设施,兼容公共休闲,便民服务等功能,提升空间利用率和环境品质。

二、容积率计算。住宅底层架空空间用于集中设置且满足本项目停车配建要求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其结构层高不大于4.8米的部分,以及架空空间内公共配套相应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其它空间按相关容积率计算规定执行。

住宅封闭式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容积率,单套住宅阳台总建筑面积占套内建筑面积(不含阳台、飘窗等)比值超过9%的,超过部分按全面积计算。

住宅建筑外立面采用干挂石材、金属、陶板等高品质材料的,其饰面层投影面积不纳入容积率与建筑密度计算。

三、技术指标计算。以住宅底层架空层结构板顶面(含覆土层)作为室外地坪,计算平台以上的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绿地率。同时建筑限高应满足衢州市山水花园城市风貌管控相关要求、航空限高、国家安全管控等特殊高度管控要求。架空平台范围以外按照现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四、建筑面积计算。住宅底层架空平台下架空空间相应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机动车、非机动车泊位停车集中放置区域应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标明其具体范围,其相应建筑面积不纳入物业用房配置面积计算基数;大堂、门厅、楼梯间(井)、电梯间(井)、前室等共有部位相应建筑面积单列,为不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五、空间与界面设计。架空平台宜集中设置,按多层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沿城市界面及开放性社区道路宜设置公共使用功能、公共开放空间或进行绿化景观处理,供全体业主使用,形成通透、美观、连续的公共界面;临近既有住宅界面,应协调相互关系,减少对既有住宅噪声、光线及视觉干扰等影响。

六、交通与安全要求。架空平台应与小区公共景观、步道系统整体设计,严格遵守结构、消防等规范要求,合理设置从市政道路到达架空平台上登高场地的消防车通道或坡道,满足消防要求,并加强无障碍设计,提供人性化的归家路线,且需确保架空平台、住宅与城市天际线协调。

七、加强销售管理和违规管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商品房时,向购房人明示不计容公共空间的范围、用途及共有性质。严格控制违规加建、擅自封闭架空平台以下与平台以上的住宅架空层空间的情形。

八、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项目以土地出让成交的时间为准。项目在土地出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用地核验和地籍调查均适用本规定,按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区分计容建筑面积和不计容建筑面积,地上建筑空间根据建筑面积进行确权登记,户属开敞式空中花园不予登记。位于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等保护范围及其周边紧邻的对传统风貌影响的区域、排屋及叠排住宅不适用本补充规定的要求。本规定未明确的事项,按照国家、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中的强制性条款冲突的,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本规定与《衢州市商品住宅品质提升规划设计导则(试行)》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补充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试行。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附件:住宅底层架空空间设计示意图

关于印发《衢州市商品住宅品质提升规划设计导则(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