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015K/2026-155189 | 成文日期: | 2026-01-20 09:01:48 |
| 发布机构: |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
| 文件编号: | 衢应急〔2026〕4号 | 统一编号: | ZJHC70-2026-0001 |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智造新城、智慧新城应急管理局,局各处室(中心):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和《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经市应急管理局党委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自发文之日起立即施行。2022年印发的《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衢应急〔2022〕81 号)和2023年印发的《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补充)》(衢应急〔2023〕23号)停止执行。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