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015K/2026-1010616096 | 成文日期: | 2026-08-24 |
| 发布机构: | 衢州市民政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 文件编号: | 衢市民〔2026〕36号 | 统一编号: | ZJHC10-2026-0003 |
各县(市、区)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局:
现将《衢州市养老机构普惠化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衢州市民政局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8月24日
衢州市养老机构普惠化改革实施意见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深化普惠养老机构供给侧改革,健全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行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
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指在衢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登记,按本意见规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自愿申报且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养老机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但普惠养老床位原则上主要适用于失能失智人员。
(二)基本原则
1.普惠限价、合理定价。实行普惠定价,规范收费项目与标准,坚持保本微利、公开透明、动态调整,确保服务价格与群众支付能力相适应。
2.质量为本、安全规范。严守安全运营底线,健全服务规范与质量监管体系,强化认定—扶持—考核—退出全流程闭环,通过联合监管、数字监管,实现普惠服务优质可持续。
3.政府引导、多元参与。政府负责标准、扶持、监管责任,支持国企、民企平等参与。其中,市民政局统筹指导全市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发展。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培育、认定、管理和扶持工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保、消防救援等单位按照职责进行相应业务指导和监管。
(三)改革目标
到2026年底,全市新增普惠养老床位500张以上,实现县(市、区)全覆盖;到2027年,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定价机制更加规范,老年人负担明显减轻;到2030年,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服务优质、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普惠养老服务网络,普惠养老床位占比不低于50%。
二、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
(一)认定条件
1.依法登记备案。依法登记并在属地民政备案,证照齐全,财务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运营正常,原则上达到二星级及以上标准的养老机构。
2.安全管理到位。符合最新的《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国家标准,通过达标验收,建设并接入消防安全管理与预防系统。落实食品安全规定,安装“阳光厨房”,推广“明厨亮灶”。设立安全员岗位,落实应急疏散、值班巡查制度等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同时,按规定购买浙江省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3.服务质量良好。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规范,通过达标验收。统一基本服务,明确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基本服务内容与流程。推行“一床一码”改革,接入衢州市“衢善养”平台。
4.人员配备到位。按照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配备养老护理员。其中,养老护理员与完全不能自理老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5,与部分自理老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2,与自理人员(能力完好)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20。鼓励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按照护理员与重度失能及以上人员1:3、部分失能人员1:6、自理人员1:15的比例配备护理员。
5.收费合理规范。落实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对入住老人的能力开展入院评估和动态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护理等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或其家属(代理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不得强制。严格落实《浙江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若干规定》(浙民养〔2026〕15号)。
(二)认定程序
1.自愿申请。有意向开展普惠养老服务的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认定申请及材料,可以整体或部分床位进行申请(最低申请数量由县级民政部门确定)。
2.审核核查。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申请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公示公布。经审核通过的养老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名单、项目、价格、监督电话,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县级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名录。
4.签署承诺。纳入名录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按照县级民政部门明确的时间期限,对机构收费价格及其依法依规行为出具普惠养老服务书面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县级民政部门及作出承诺的养老机构留存。
5.动态管理。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认定,原则上由县级民政部门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集中开展一次(具体时间由县级民政部门确定),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社会公布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名录并向市民政局报备。
三、普惠定价及扶持政策
(一)分类定价
1.收费项目。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分为基本服务收费、特需服务收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其中,基本服务收费分为床位费、护理费;特需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机构为满足入住老年人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其他服务收费分伙食费和代收代付收费(代收代付收费具体项目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协商确定)。
2.价格管理形式。(1)基本服务收费。公办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由属地发改部门会同民政部门遵循补偿服务成本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制定或调整。公建民营、国企运营、民办等社会办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由属地民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综合考虑机构运营成本、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制定价格参考区间,具体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属地民政部门通过书面协议方式明确。(2)特需服务收费。收费标准由养老服务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双方协商确定。(3)其他服务收费。伙食费、代收代付收费应按实结算,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任何回扣。
3.公示公开。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应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和相应媒体公示机构的基本设施条件、服务内容、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扶持政策
各县(市、区)可结合自身财政状况、现行政策等因素,将面向机构的普遍性补助政策转为更加精准的普惠扶持政策,给予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且床位运营补贴不可与长护险补贴叠加享受;其他减免优惠、建设改造补助、人才补助、信贷支持等可视情给予。所需资金可从现代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中列支,不足的由当地财政予以保障。
1.运营补贴。根据“一床一码”系统数据,按照失能老年人自理能力水平和普惠床位实际使用情况,给予床位运营补贴(补贴最少可精确到天,普惠床位运营补贴政策与现行床位运行补贴政策〔未废止前〕不可叠加但可就高享受)。
2.减免优惠。鼓励对公建民营机构、租赁国有资产建设运营的普惠性养老机构等减免设施使用费或给予租赁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现行相关规定落实税费优惠。
3.建设改造补助。支持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建设认知障碍专区、按照最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改造消防设施设备等,并可给予适当补助。
4.人才补助。落实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养老领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民养〔2025〕14号)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给予入职奖补或创业补贴。同时,因地制宜根据养老护理员持证等级给予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
5.信贷支持。引导辖区内金融机构用足用好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扩大对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信贷投放,支持金融机构向其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四、管理和退出机制
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机构可申请续认定,续认定合格的有效期顺延2年。自愿退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名录或停办的机构,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更新普惠性养老机构目录,指导养老机构做好入住老人安置等后续工作。
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出现下列情形的,县级民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保、消防救援等单位按照职责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取消其普惠资格,追回其违规领取的补贴,纳入失信记录,且5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
1.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2.超出普惠定价的;
3.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
4.存在虐老欺老、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5.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6.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公共卫生事故、重大舆情的;
7.安全风险隐患动态评估为红色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8.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挪用政府补贴资金的;
9.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或日常服务质量监测未达标的,未按照相关要求限期改正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对取消普惠资格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民政局将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决定。
五、其他
1.本意见与国家、省最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未明确事项参照本意见执行。
2.各县(市、区)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民政局备案。
3.本意见自2026年9月23日起施行,具体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