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6-1010616088 成文日期: 2026-07-29
发布机构: 衢州市发改委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发改发〔2026〕23号 统一编号: ZJHC02-2026-0001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衢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8-17 17:5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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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改局、卫健局、教育局,各有关幼儿园、托育服务机构:

为推进我市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明确托育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5〕16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文件所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二、收费内容

(一)收费项目

1.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和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分为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含保育费和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包含服务机构以家长自愿为前提,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和托管服务费。

2.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政策,由市级发改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定价方式进行管理,并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二)相关定义及成本构成

1.保育费。保育费是指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为在托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相关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场地租金、固定资产折旧(不含财政投入、社会无偿捐赠),以及有关保育用品(含手工及游戏耗材)等正常办园支出,不得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等非正常办园支出。

2.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寄宿制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为在托住宿婴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相关成本包括住宿管理(保育)人员工资、水电费用、住宿用品、修缮费用、场地租金、固定资产折旧(不含财政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正常住宿运行支出。

3.伙食费。伙食费是指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为婴幼儿在托期间提供的餐点费用。

4.托管服务费。托管服务费是指在每天正常保育时间外,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为在托婴幼儿提供的工作日晚接延时托管服务以及非工作日托管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相关成本包括参与托管服务相关人员的劳务费用、水电费用、手工及游戏耗材等正常托管服务支出。

三、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一)基本服务费

1.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公办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级发改部门会同卫健部门根据生均保育成本、当地收入水平、市场供求状况、机构性质和服务类型等因素合理制定。

2.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可按不同班型制定,由市级发改部门会同卫健部门明确参考区间。具体标准由服务机构与属地政府(或授权属地卫健部门)以合同约定方式合理确定。

3.收费方式。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取保育费、住宿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和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住宿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1个月按30日计算。服务机构应按婴幼儿实际在托时间计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婴幼儿家长。婴幼儿实际在托时间为入托日至家长申请后实际离园日。半日托(不少于4小时)应不超过全日托(不少于8小时)标准的60%;计时托每小时应不超过全日托标准按日折算的3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4.退费规定。婴幼儿退(转)园或因病休假天数连续超过15日、不足1个月的,按15日退费;连续每满30日,按1个月退费;连续不满15日的不退费。服务机构与婴幼儿家长事先有书面约定退费等事项的,可按约定执行。因服务机构发布虚假招生信息或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婴幼儿退(转)园的,服务机构应全额退还所收费用。

(二)其他服务费

1.伙食费。伙食费按实结算,托育期间产生的餐点费用应当纳入伙食费管理。

2.托管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收(退)费规定参照保育费,托管时间不得低于1小时;非工作日托管服务费应按日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托育服务期间非工作日规定天数。

四、其他规定

(一)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水平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及时向属地卫健(教育)部门报备,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

(二)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应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规范合同协议,通过经营场所公示栏、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退费规则等,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监督。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三)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婴幼儿家长收取与入托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不得通过家委会等方式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任何费用,严禁引入第三方机构向婴幼儿家长直接收取费用。

(四)严格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标准执行。

(五)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收费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完善经费管理,合理使用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保育活动、保障教职工待遇、促进教职工发展和改善办园条件。

(六)本文件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施行期间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衢州市教育局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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