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5-155144 成文日期: 2025-12-02 16:12:34
发布机构: 衢州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文件编号: 衢发改发〔2025〕41号 统一编号: ZJHC02-2025-0003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衢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03 16:5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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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衢州市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衢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区域和范围

本文件所称的“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中心城区范围内(不含衢江区,下同)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停车区域收费范围分为三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调整、公布,调整周期原则上不低于3年。

二、适用范围

(一)本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适用于市区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具体包含: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交通场站(含机场)停车场,公立医院、列入公共体育设施名录的体育场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场,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城市建设投资(国有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

(二)除政府定价管理以外的其他各类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三、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交通拥堵时段高于非拥堵时段等差异化供给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的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疏导交通及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四、免收停车费情形

执行公务或者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制式执法车、应急救援(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和其他依法应当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五、其他事项

(一)本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均为最高标准,停车场所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措施,如延长免费停车时间、收费标准下浮、错峰共享包月等。

(二)对有特殊要求或配备专业设施的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委另行制定;为提高停车资源使用效率确需改变停车收费标准的,停车场所经营主体可提出申请,由市发改委另行制定。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均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一经发现并查实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本文件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衢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衢发改价〔2015〕8号)、《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衢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衢发改价〔2015〕9号)文件同步废止。《衢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区域划分方案》(详见附件1)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布修订方案之日起同步调整。

附件:1.衢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区域划分方案

2.衢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2月2日

衢发改发〔2025〕41号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衢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