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015K/2026-1010616069 | 成文日期: | 2026-07-03 |
| 发布机构: | 衢州市水利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效性: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 文件编号: | 统一编号: |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性法规设定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衢州市信安湖保护条例》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市水利局制定《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水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二、《裁量基准》对《衢州市信安湖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如何设定?
事项:(衢州)对在禁止区域游泳的行政处罚。
对以上1项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设置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三个裁量阶次,并对每个阶次所对应的具体适用条件和裁量幅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执法实践提供精细化的指引。
三、《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水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自何时开始施行?
《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水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自2026年8月21日起执行。
四、解读机关
衢州市水利局执法处,咨询电话:0570-3069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