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6-1010616069 成文日期: 2026-07-03
发布机构: 衢州市水利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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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水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7-14 17:0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水利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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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性法规设定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衢州市信安湖保护条例》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市水利局制定《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水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二、《裁量基准》对《衢州市信安湖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如何设定?

事项:(衢州)对在禁止区域游泳的行政处罚。

对以上1项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设置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三个裁量阶次,并对每个阶次所对应的具体适用条件和裁量幅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执法实践提供精细化的指引。

三、《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水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自何时开始施行?

《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水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自2026年8月21日起执行。

四、解读机关

衢州市水利局执法处,咨询电话:0570-3069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