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015K/2025-155149 | 成文日期: | 2025-12-01 16:12:53 |
| 发布机构: | 衢州市民政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效性: | 组配分类: | ||
| 文件编号: | 统一编号: |
现就《关于规范全市性基金会运行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慈善领域暴露出的包括诈捐、骗捐、资金挪用、关联交易、管理不透明等问题严重损害公众信任,影响社会公平。基金会因运行管理不规范,导致的相关问题和新闻报道屡见不鲜。目前,我市共有登记在册的基金会18家,虽数量不多,但因基金会的原始注册基金会达到200万元以上,加之后续通过募捐所获得的资金,涉及的公益慈善资金数额巨大,存在较高的监管风险。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虽对慈善组织、基金会等的登记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但对具体的运行规范缺乏明确的指导意见,我市在实际的基金会管理工作过程中遇到一定瓶颈,面临较大风险隐患。为此,我局草拟制定本《规定》,对基金会的财产和捐赠管理、信息公开和重大事项报告、运行和组织管理等行为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基金会发展环境,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保障公益慈善活动的纯洁性和公平性,促进我市公益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16号);
(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三)《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发〔2012〕124 号);
(四)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财会〔2020〕9号);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六)浙江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意见》;
(七)《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4〕43号);
(八)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8〕85号);
(九)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荐全省性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和内部管理制度参考文本(试行)的函》(〔2024〕844 号);
(十)《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
(十一)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47号);
(十二)关于印发《全市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衢市民党委〔2023〕31号)。
三、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衢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各县(市、区)民政局参照执行。
四、主要内容
(一)财产和捐赠管理
规范要点 | 具体要求 |
捐赠接受底线 | 符合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拒绝附加违法违规、违背公德或利益回报条件的捐赠 |
资金使用规则 | 尊重捐赠人意愿,按捐赠协议用途使用;协议不得约定特定个人/法人受益 |
非现金捐赠入账 | 50万元以上需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后入账,以凭据、历史成本或公允价值确认价值 |
公益项目管理 | 大额/高影响力项目需行业组织/专业机构评估必要性、可行性及执行效果;业务主管单位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全流程评估 |
项目委托执行 | 评估受托方资质、信用、能力,签订书面协议并全程监督;受托方原则上不得转委托 |
受益人规定 | 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不附加违法违规/违背公德条件;救助时不将物品使用经历作为前置条件;不将受益人捐赠作为资助前提 |
本地公益投入 | 年度对本地公益慈善事业的资金和物资投入,不低于当年公益支出的50% |
(二)信息公开和重大事项报告
规范类型 | 具体要求 |
常规报告义务 | 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年度捐赠总收入超500万元或开展重大项目的,业务主管单位可委托第三方审计 |
重大事项分类 | 分为报批、报备两类:报批事项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报备事项15个工作日未获异议可按计划开展 |
报批事项范围 | 1.200人以上或开支20万元以上的会议、研讨、论坛等活动;2.单笔支出超100万元的活动/公益项目;3.境外开展业务、执行合作项目或出国(境)交流培训等。▶ 需提前2个月提交申请,制定风险预案并签订《基金会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 |
报备事项范围 | 接受单笔超100万元的境内捐赠,需事前报备 |
报告原则 | 非突发性事项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动态报告,及时更新进展,活动结束后报完成情况;未按期报告可能不予受理或要求重新上报 |
异地活动要求 | 无论是否为重大事项,事前均需报送详尽材料 |
(三)运行和组织管理
规范要点 | 具体要求 |
业务范围调整 | 双重管理基金会业务范围与主管单位职能不符的,需按要求调整;未调整且2年无法确认新主管单位的,应申请注销登记 |
负责人任免 | 变更/换届选举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公示无异议后选举;变更法定代表人需事前开展法人离任审计 |
述职与监事制度 | 业务主管单位可要求建立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需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参加);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或资产规模较大的基金会应设监事会,主管单位可选派监事 |
五、关键词解释及注意事项
1.什么是基金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2.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什么原则?
应当符合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拒绝附加违法违规、违背公德或利益回报条件的捐赠。
3.非现金捐赠入账应注意什么?
50万元以上非现金捐赠需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后入账,以凭据、历史成本或公允价值确认价值。
4.受益人有什么规定?
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不附加违法违规、违背公德条件;救助时不将物品使用经历作为前置条件;不将受益人捐赠作为资助前提。
5.需报批事项有哪些?
200人以上或开支20万元以上的会议、研讨、论坛等活动;单笔支出超100万元的活动、公益项目;境外开展业务、执行合作项目或出国(境)交流培训等。
6.报备事项有什么要求?
接受单笔超100万元的境内捐赠,需事前报备。
7.对异地活动的报告有什么特别规定?
如在异地开展活动、项目(包括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异地合作的活动、项目),无论是否属于重大事项,都应严格按照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事前报送所涉详尽材料。
8.对负责人任职有什么规定?
变更、换届选举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公示无异议后选举。
六、实施日期
《关于规范全市性基金会运行的若干规定(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七、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衢州市民政局
联系人:方志鹏 联系电话:0570-3076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