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015K/2026-155184 | 成文日期: | 2026-01-22 17:01:11 |
| 发布机构: | 衢州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
| 文件编号: | 衢政发〔2026〕1号 | 统一编号: | ZJHC00-2026-000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实现国土空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乡村建设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指导意见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情节严重且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改正,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二、认定标准
建设工程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如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改正,应当拆除: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二)侵占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建造住宅的;
(三)影响相邻合法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合法建筑无法满足国家有关消防、通风、采光、日照、隔声等强制性标准;
(四)超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不符合《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修订)》相关合理误差范围的规定,拆除后不影响主体建筑安全;
(五)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其他情形。
三、职责分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落实巡查责任,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及时制止,组织开展查处和强制拆除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规划、风貌管控进行认定,出具认定意见,协助做好违法建筑处置相关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范围施工建设的存在安全隐患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协助做好违法建筑处置相关工作。
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水利、消防、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筑处置相关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申请办理供水、供电、供气等手续的,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得办理。
四、附则
本指导意见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