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015K/2026-1010616104 | 成文日期: | 2026-09-21 |
| 发布机构: | 衢州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 文件编号: | 衢政发〔2026〕10号 | 统一编号: | ZJHC00-2026-0004 |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公布衢州市区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衢州市区范围(即柯城区、衢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适用本政策。
二、补偿费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包括青苗补偿费、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分为一般青苗补偿和特殊青苗补偿。一般青苗补偿是指种植蔬菜、粮食作物等的补偿。特殊青苗补偿是指种植林果、花卉、绿化苗木等的补偿。
一般青苗补偿采取包干形式,按1.2万元/亩给予补偿。
特殊青苗补偿按正常种植密度结合市场价经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亩。对于依法经营种植苗木的,评估后补偿金额超过3万元/亩的,经区政府同意后,可另行补偿差额。已获得特殊青苗补偿费的,一般青苗补偿费不得重计。
(二)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按照衢州市区现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坟墓补偿标准:混凝土、整石3000元/穴,其他2500元/穴。其他补偿标准:参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执行。
三、监督管理。柯城区、衢江区承担各自辖区内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管理措施,坚决查处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资源规划、林业、农业农村、住建、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
四、政策执行。本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2月18日发布的《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征收市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政策的通知》(衢政发〔2021〕1号)同时废止。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