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2931/2025-154952 | 成文日期: | 2025-09-22 00:09:00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名称:关于浙江衢州巨塑化工有限公司PVDC/PVDF装置后加工配套及智能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文号:衢环智造建〔2025〕22号
时间:2025年9月22日
原文链接:
衢环智造建〔2025〕22号浙江衢州巨塑化工有限公司PVDCPVDF装置后加工配套及智能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改.pdf
公告期为2025年9月22日至2025年9月29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