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5-154172 成文日期: 2025-08-0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市府办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政办发〔2025〕25号 统一编号: ZJHC01―2025―0008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5-08-08 16:2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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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的预防处置,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发生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部门合作”和“提前介入、积极治疗,动态管控与应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方职责,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应急处置,落实保障措施,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长效机制。

二、职责分工

(一)政法部门。负责对辖区各部门、各单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将该项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工作内容;负责重大疑难复杂和领导批示问题的协调交办及督办。

(二)社会工作部。根据基层事务准入机制管理办法,指导村社(网格)结合日常走访,核实维护更新本地实有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信息。

(三)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实施紧急处置;按规定将卫健部门交换的确诊且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录入公安库,并做好随访管理工作。对日常工作中发现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患者,按照要求开展部门间信息交换工作。

(四)卫健部门。负责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危险性评估;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处置;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定期排查摸底、分级管理和治疗管理人员分级培训;定期将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通报同级公安部门。

(五)民政部门。负责对贫困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中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助、生活救助等相关工作;负责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人员中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和治疗后送返工作;指导做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等工作。

(六)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为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系和协调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法律援助;负责将司法鉴定机构、社区矫正机构等掌握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通报卫健部门和公安部门。

(七)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和医疗救治的经费,并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八)医保部门。按规定做好严重精神障碍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加强医保基金支付管理。

(九)残疾人联合会。配合卫健等部门做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走访工作。配合指导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工作;落实符合免费服药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保障工作。

(十)乡镇(街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和精神障碍预防、康复等工作;牵头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和关爱帮扶小组,做好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随访管理、关爱帮扶、信息交换、肇事肇祸应急处置等工作。

三、监护人责任

依法担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其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监护人应当有效履行监护职责,加强看护,保持与管理治疗单位的联络,保护被监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防止发生紧急事件,不得放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流落社会,造成危害行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要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及时协助护送至指定收治医院治疗;对擅自离院和流浪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负责领回监护。对符合出院标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并领回监护;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确有困难的,由患者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办理;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各地各相关部门应指导和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四、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

(一)摸排管控。各县(市、区)政府要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做好基础摸排工作,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摸工作长效机制。经排摸且复核确诊的患者要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并根据危险性评估等级、社会功能状况、精神症状评估、自知力判断及患者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等情况,分病情稳定、基本稳定、不稳定3类,分别按至少每3个月、每1个月、每2周随访1次,病情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随访周期。基础排摸、复核及纳管、随访管理等具体问题按《衢州市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方案》处理(详见附件)。

(二)收治管理。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本着“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应管尽管”的原则,按《衢州市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方案》,规范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和管理工作,在现场处置、送诊、收治、住院、转院、送返等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到场或推诿扯皮。全市各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作为本辖区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场所,衢州市第三医院同时作为全市强制医疗患者收治场所。

(三)应急处置。各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如发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正在或可能实施肇事肇祸行为时,可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应及时赶往现场处置。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公安部门可依法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公安、卫健、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团体之间的工作衔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及《衢州市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方案》执行。

五、资金管理

市县两级财政要将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救治救助和日常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设立医疗救治专项经费,专项用于支付生活无着、查找不到近亲属以及外来流动人口中无法查清原籍、无监护人或有法定监护人但无力承担监护责任的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治、康复治疗和基本生活等费用。其中:

(一)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凭《衢州市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治联系单》在定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结付和按医疗救助标准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确有困难的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二)将重性精神障碍纳入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在已经参加医疗保障与办理精神残疾证的基础上,享受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

(三)对贫困、生活无着、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人员中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四)特困对象和低保对象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其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等,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承担。城市生活无着、查找不到近亲属以及外来流动人口中无法查清原籍、无监护人或有法定监护人但无力承担监护责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基本生活等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定点收治医院根据收治的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具体情况,经同级卫健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在每年1月和7月前分别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由财政部门及时进行资金结算。

(五)定点收治医院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等有关规定,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对需要较长时间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采取按床日定额或者总额控费等办法管理费用。

六、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好本辖区内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和治疗出院后的医疗救助政策;民政、卫健、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团体要加强配合,按职责分工做好贫困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等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管理服务和救治工作。同时,开发、建设、完善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社保、医保、低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就医等相关信息互通,实时、全面、精准掌握精神障碍患者的动态信息。

本意见自2025年9月9日起实施。原《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的意见》(衢政办发〔2014〕21号)同时废止。



附件:衢州市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方案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政办发〔2025〕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的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