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5-153644 成文日期: 2025-07-07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市人社发〔2025〕71号 统一编号: ZJHC13-2025-0002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本级实习见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08 17:3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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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解读

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市本级实习见习工作,深入实施就业服务提质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募集

实习见习岗位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市本级国有企业、市本级其他单位三类,由市人力社保局各职能处室分工负责募集。用人单位根据自身需求和发展规划,制定实习见习岗位计划,明确岗位名称、职责、要求、期限、待遇等内容,并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职能处室报送岗位信息。其中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实习见习岗位由市人力社保局事业处负责协调市级各部门单位募集汇总;市本级国有企业实习见习岗位由市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科(以下简称:市就业中心高校科)会同市国资委相关处室负责募集汇总;市本级其他有关单位实习见习岗位由市就业中心高校科负责募集汇总。

二、岗位发布

实习见习岗位采取自主发布和集中发布相结合的模式,可分别选择用人单位自主发布或市人力社保局集中发布。用人单位通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人才市场、招聘会等渠道,自主发布岗位信息。市就业中心高校科汇总岗位信息后,通过市人力社保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专场招聘会、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等渠道集中发布。

三、实习见习相关政策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实习见习按《中共衢州市委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更优人才生态推动衢州大发展快发展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衢委发〔2020〕7号)执行,企业员工引育实习见习按《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员工引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衢政办发〔2022〕24号)执行。市本级就业见习单位的见习对象、补贴标准、补贴期限、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等内容详见附件。

四、受理单位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实习见习受理处室:市人力社保局事业处,联系电话:0570-3087081;市本级就业见习单位见习及企业员工引育实习见习受理科室:市就业中心高校科,联系电话:0570-3086759。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称实习见习,是指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到单位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实习见习期间,单位与实习见习人员签订实习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同一名人员在同一个时间段内只能选择实习见习一种。

(二)本通知中的高校毕业生,包括经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港澳台地区人员参照执行。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衢州市本级就业见习实施细则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2025年7月7日


衢州市本级就业见习实施细则

一、就业见习单位认定

(一)认定条件

1.合法经营、管理规范,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2.持续经营1年以上,参保职工人数达17人及以上;

3.提供5个以上见习岗位(当年见习岗位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单位上年末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的30%);

4.具备带教师资、见习计划、见习管理制度。

对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可不受上述2、3项条件限制。

申请前12个月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申请时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尚在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单位,不予认定为见习单位。

见习单位在同一参保统筹区的独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下属单位”),其参保职工人数与见习岗位数可视同为见习单位的,或可独立认定见习单位。

(二)申报材料

1.见习单位认定申请表(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免于提交);

2.营业证照副本;

3.见习岗位信息、带教师资信息、见习计划、见习管理制度。

见习单位的下属单位需提供营业证照副本、股权结构证明。

(三)申报程序

见习单位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集中认定一次。实行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上搜索“就业见习单位认定”事项,按要求提交材料,由人力社保部门择优认定,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二、就业见习单位评估

(一)评估对象:认定满1年的见习单位

(二)评估标准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1.评估年度末参保职工人数未达17人及以上的;

2.评估年度未发布见习岗位;

3.有空余见习岗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人力社保部门推荐的见习人员;

4.连续2年结束见习人员中无留用人员(按规定需通过考试公开招聘的单位除外);

5.评估年度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不再新增见习人员、延长见习时间,在现有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退出见习单位目录。

(三)评估时间

人力社保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见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发文公布评估结果。

三、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一)补贴对象: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见习单位。

(二)补贴条件:就业见习单位吸纳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按规定办理见习人员登记、按月向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缴纳工伤保险或综合商业保险,并安排带教师资对见习人员提供指导和管理。见习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见习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由下属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工伤保险或综合商业保险的,视同见习单位发放和缴纳。

(三)补贴标准

见习补贴包括基本生活费补贴、保险费补贴和指导管理费补贴。

1.基本生活费补贴: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补贴。对年度评估合格且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可将评估年度内完成见习的人员的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提高到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留用率按评估年度内完成见习人员中,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占比计算。补贴原则上按月核定,不足一个自然月的部分,按实际见习天数给予补贴。

2.保险费补贴:工伤保险费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实际缴纳的见习期间工伤保险费;综合商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50元。工伤保险费补贴和综合商业保险补贴只能享受一种。

3.指导管理费补贴: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给予见习期间指导管理费补贴。不足一个自然月的部分,按实际见习天数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五)申报材料

1.见习补贴申请表;

2.见习人员考勤记录;

3.基本生活费银行转账财务凭证(备注对应发放月份);

4.工伤保险或综合商业保险缴纳凭证。

留用率50%以上的见习单位申请标准提高部分补贴的,需提供留用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材料。

(六)申报程序:实行网上申报,见习单位可在见习结束后6个月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s://www.zjzwfw.gov.cn/)或浙里办APP上搜索“就业见习补贴申领”事项,按要求提交材料,审核通过后发放。留用率50%以上的见习单位应当在年度评估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标准提高部分补贴,标准提高部分补贴在评估后一次性发放。

(七)资金列支渠道:就业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的见习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其他见习对象的见习补贴由财政另行统筹安排。

四、其他

本实施细则未明事项,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7号)执行。若实施过程中出台其他相关规定的,按新出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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