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015K/2025-153615 | 成文日期: | 2025-07-06 |
发布机构: | 衢州市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衢政通〔2025〕1号 | 统一编号: | ZJHC00-2025-0002 |
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轻车辆排放污染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进一步加强在本市通行柴油货车的交通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行管理对象
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及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
二、通行管理措施和时间
自2025年10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衢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
三、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通行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其他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的非浙H车辆适用本通告。
(二)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不受通行限制。
本通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