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5-154050 成文日期: 2025-07-29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市府办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政办发〔2025〕22号 统一编号: ZJHC01―2025―0006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30 15:5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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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配售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配售对象、户型面积、配售价格、处置权利,按保本微利原则,向符合条件家庭轮候配售的住房。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配售房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三)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配售房政策、规划和建设等重大事项。

市住建局是全市配售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计划编制,并统筹推进工作。

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资源规划、财政、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税务、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柯城区、衢江区政府(以下简称两区)负责属地配售房的房源筹集、申请受理、资格审核、配售管理、售后监管等工作,可依法依规设立配售房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具体工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房源建设与筹集

(四)市住建局会同发改、资源规划、财政等部门,拟定配售房年度筹集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新建配售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六)配售房建设筹集方式包括:集中新建;在新建商品房、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配建;存量房转化及其他合法途径。存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使用权按原取得方式登记。

(七)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运营单位,可负责实施辖区内配售房的筹集、运营、管理、回购、再销售等工作。

新建项目应成立项目公司实施,项目结束、公司注销后的回购、运营及再销售等工作由运营单位负责。

(八)建设筹集配售房有以下支持政策:

1.申报上级补助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2.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开发贷款;

3.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申请购买

(九)配售房以家庭为单位(以下称申购家庭)申购,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申购家庭应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作为主申请人。

主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父母、配偶父母、成年未婚子女可自主选择是否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人员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住房困难家庭年满27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居民可以单人户家庭申请。离异或丧偶的单身申请人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视作一户申请家庭,可不受单身年龄限制。

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人员,视同已享受配售房,今后不得再申请配售房。未成年子女已作为家庭成员享受的,今后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可再申请配售房。

(十)配售房户型面积标准结合申请家庭人数确定。2人及以下户、3人户、4人及以上户家庭的标准分别为7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既有房源转化的,可适当放宽面积限制。

(十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配售房:

1.住房困难的工薪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市区居民户籍或持有市区范围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主申请人在市区范围内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市区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少于12个月(无补缴、欠费记录),且申请时处于正常参保中;

(3)家庭成员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含离婚析产)。家庭成员均未参与过批地建房。自有住房包括:在市区范围内已登记的住房、购房合同已网签备案的住房、已签订征收(拆迁)协议或货币安置协议、农村自建房等;

(4)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衢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2.各类引进人才家庭申购配售房,不受户籍限制,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市、区认定的A至G类人才(无年龄限制)以及H类人才(35周岁及以下),社保缴纳在市区;

(2)家庭成员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3)购买配售房不得与人才购房补贴、安家补助、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相关政策重复享受。

(十二)承租公租房、保租房的家庭(未享受租房优惠政策的除外)购买配售房,应在签订配售房购房合同前退出保障;享受高层次人才租赁补贴、新引进应届大学生毕业生租房补贴等各类租房补贴的家庭购买配售房,参照人才租房补助相关政策标准,停止享受人才租房补助;享受非衢籍企业员工租房补助家庭购买配售房,自交房通知书送达起停止享受当年度租房补贴。

(十三)申购家庭若存在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未按规定腾退;现租住公有住房(享受优惠政策的)未按规定腾退;享受过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含人才平台购房补助政策)、产业工人房票等情形的,均不得购买配售房。

(十四)符合保障对象条件、有购房意向的家庭,可通过线上或线下进行申报。主申请人户籍在市区的,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报名;持有市区范围内的《浙江省居住证》的,可到居住地所在地乡镇(街道)报名。经组织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可到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报名。

报名时需提交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户籍、婚姻、住房、社保等材料,由乡镇(街道)受理、属地住建及相关部门联审。符合条件的在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取得配售资格并纳入配售房轮候库。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申购家庭反馈,申购家庭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复核。

(十五)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意授权相关部门查验有关信息。

轮候期间保障对象信息发生变化的,主申请人应在发生变化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相应乡镇(街道)申请数据更新。

四、销售管理

(十六)集中新建的配售房配售基准价格,应当考虑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不高于成本总额5%的利润等因素,由建设单位测算并报同级发改、住建部门核定。

单套的配售价格,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实行一房一价。

收购或回购的配售房再次配售的基准价格,应结合购买成本及相关税费等因素,由运营机构测算并报同级发改、住建部门核定。

(十七)配售房实行现房销售。配售前,建设单位应制定配售方案,配售方案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配售条件、程序、价格等内容,并报属地住建部门同意后实施。

(十八)配售流程包括公告、申请、审核、选房、交付等。

1.公告。建设单位应制定项目配售公告,由属地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中应当明确房源、受理时间、程序等内容。

2.申请。配售房按项目批次接受申请,申请对象为已取得配售资格、纳入轮候的家庭。

3.审核。根据项目情况,属地住建部门及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对申购家庭信息再次核查,核查通过后纳入本次项目选房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申购家庭反馈;申购家庭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复核。

4.选房。建设单位应采取公证摇号方式选房。按解困优先原则,5人及以上家庭或多子女家庭优先保障。申购家庭按摇号产生的顺序进行选房、办理认购、签订合同等手续;放弃选购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房的,选房资格作废,选房顺序依次递补。

5.交付。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十九)配售房项目办理首次登记时,需向登记机构提供配售房审批材料;申请家庭成员应作为共同购买人签订购房合同,并共同办理产权登记。登记机构出具查询证明时应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信息。

五、售后管理

(二十)配售房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不得设定除按揭贷款外的抵押权、居住权。

(二十一)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夫妻财产约定所得情况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权证上附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继承、遗赠、离婚析产、夫妻财产约定’”以及“不得上市交易”。

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夫妻财产约定所得获得配售房的,如再申购配售房或购买商品房,须先申请回购。

(二十二)配售房实行回购方式退出保障。所购住房办理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本办法(二十三)(二十四)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配售房权利人或继承人可向运营单位申请回购:

1.住房权利人及其配偶户口全部迁离原申请地区1年以上的;

2.非本市户籍住房权利人及其配偶居住证全部被注销1年以上的,但户口迁入本市的除外;

3.住房权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筹集资金的;

4.住房权利人死亡,继承人未继承房屋产权的;

5.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回购:

1.因实现住房按揭贷款抵押权的需要,在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法院执行文件要求回购;

2.住房权利人家庭购买原申请地区(县、市)区域内其他住房的,应当予以回购;

3.住房权利人家庭因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拥有一套以上配售房的,除保留一套外的其他配售房应当予以回购。

(二十五)配售房回购价格根据原购买价格并结合折旧等因素确定。折旧按照每年2%计算,自住房交付时起至回购协议签订时止,不足1年按1年计算。已缴纳的税费等不予退还。

(二十六)申请回购的配售房应全部满足无贷款、无抵押、无法律纠纷;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水、电、燃气、通讯、物业服务等费用已结清;户口已全部迁出。

(二十七)因银行或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抵押权而处置该套住房的。由运营单位组织回购,回购款应优先用于回购产生的各项税费和清偿未结清的贷款等。

(二十八)购房家庭不得擅自转让、赠与住房;不得改变住房使用用途;不得破坏住房主体结构。

(二十九)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配售房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购房资格,收回房屋并且5年内不得再申请本市配售房。

(三十)购买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选房后未按规定签订买卖合同,或因自身原因导致签订的买卖合同被解除,已取得的购房资格即时失效;以上情形累计出现两次,5年内不得申请配售房。

六、监督管理

(三十一)加强配售房监督管理,配售房管理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单位和个人可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反映,有关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七、附则

(三十二)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十三)本办法自2025年7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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