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2931/2025-153930 | 成文日期: | 2025-07-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组配分类: | 行政许可 | ||
文件名称: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凯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新增一套高性能纸基新材料试验装备和智能工厂数字化升级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文号:衢环建〔2025〕37号
时间:2025年7月15日
原文链接:衢环建〔2025〕37号(关于浙江凯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新增一套高性能纸基新材料试验装备和智能工厂数字化升级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pdf
公告期为2025年7月23日至2025年8月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