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8164/2025-153824 成文日期: 2025-07-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公告公示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衢州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17 12:3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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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强化建筑垃圾规范管理,有力打击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高质量推动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问题整改,根据国家、省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打造四省边际绿色低碳示范城市”目标,以问题导向、精准施策为原则,深化“建筑垃圾一件事”改革。到2027年底,全面构建法治化、市场化、规范化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形成“部门协同、区域联动、社会共治”的治理模式,推动形成公平竞争、良性发展的行业生态,助力打造四省边际绿色发展高地。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制度机制

1.强化组织协调机制。由衢州市工程渣土常态化治理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各区块实施专项整治及常态化治理工作,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专班增加市发改委、市林业局为成员单位,实行实体化、常态化运转,各县(市、区)参照市专班模式,调整充实专班力量。〔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县(市、区)人民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强化部门协同机制。一是建立专班例会制度,专项整治期间,每季度召开一次专班例会,总结交流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议由市住建局召集,专班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参加,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班会议。二是建立专题会商制度,针对突发事件、职能交叉或职责不明的问题、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领导交办的重大问题,由市专班不定期组织相关单位专题研讨会商。(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市、县两级应分别建立由住建、综合执法、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参与的常态化联合执法人员名单库,统筹各部门和基层执法力量,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市级每半年不少于1次,县级每季度不少于1次。联合执法行动所需的联合执法计划书(或涉企检查计划书)由牵头部门按规定程序联动相关部门开展。(市住建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信用评价管理。健全完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工作。依法将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纳入涉事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息信用档案,并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及人员进行信用约束。(市住建局、营商办、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建筑垃圾产生源头管理

1.全面开展在建工程项目排查。对辖区内的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以下简称“各类工程”)进行全面排查,做到项目数量清、项目位置清、责任主体清,全面掌握建筑垃圾产生量。对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报备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办理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实际产生量明显高于核准量的,依法从严查处。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的,依法从严查处,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市住建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局、发改委、营商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落实项目开工审查。督促指导辖区内各类工程开工前在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建档,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属地住建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率达到100%;对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不齐全的、数据不真实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重新报备。(市住建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一是排查建筑垃圾减量化要求落实情况,督促指导辖区内各类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纳入设计方案、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明确源头减量目标,落实源头减量措施,并做好监管。二是检查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未配备建筑垃圾现场管理人员、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工地进出口道路未硬化、出口未设置冲洗设施、运输车辆离场未密闭和冲洗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三是排查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落实情况,对施工现场未分类收集建筑垃圾,或建筑垃圾中混入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依法查处。四是排查建筑垃圾排放管理情况,对工程建设项目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未按规定利用或者处置建筑垃圾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种类、清运工期、终端去向等内容的,依法查处。五是排查在建工程项目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用情况,对转移建筑垃圾未按规定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依法进行查处或移交有权机关查处,2025年年底前,电子转移联单工程项目覆盖率达到100%。(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农村地区建筑垃圾管理。参照生活垃圾管理模式,按照“村收集、镇中转、县处置”的原则,由住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建立农村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在乡镇设置建筑垃圾临时中转场所。对于村民建造、装修、拆除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按照就地就近处理原则,用于村内道路、入户路、景观等建设。(市住建局、农业农村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环节管理

1.强化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监管。严格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及道路通行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排查辖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其车辆情况,对个人和未取得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依法从严查处;对取得运输核准的单位,违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文件的,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市住建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查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市、县两级分别建立由住建、综合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参与的常态化联合执法体系。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运营、未密闭运输、超载超限、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未使用电子转移联单、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跑冒滴漏”治理,对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的车容车况、密闭措施、装载情况等进行严格检查,未落实施工现场出入车辆100%冲洗,车辆号牌不清晰的,要求立即整改,同时落实好“跑冒滴漏”巡查发现、处置清理、线索流转、视频溯源、快速处罚等工作机制。重点严查跨区域运输,对发现建筑垃圾跨省跨市非法运输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追溯源头产生点和末端倾倒点,做好线索通报和案件移送。(市住建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建筑垃圾运输信息化监管。全面应用“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确保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纳入系统监管。住建、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利用监管平台动态监管运输车辆。严格实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从工地、运输到末端处置环节电子转移联单管理,2025年年底前,实现电子转移联单运行闭环管理全覆盖。对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行驶和装卸记录等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以及关闭、屏蔽信号、删除记录信息的,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后依法进行查处。对未按规定运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的,依法进行查处或移交有权机关查处。(市住建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

1.加快消纳设施规划和建设。各县(市、区)应严格落实本地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年年底前,建立健全以县域产消平衡为主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各县(市、区)至少有1处能临时贮存的转运调配场所,容量应满足当地区域产消平衡需要。开展各类消纳场所设施建设情况排查,柯城区莫家片区渣土处置点项目、衢江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龙游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江山市黄陈岗建筑垃圾转运场、常山县建筑垃圾分拣中心、开化县星口消纳场、开化县桑淤岭北侧山坳消纳场(二期)等项目,要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2025年年底前,各县(市、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持续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申报,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投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2027年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1家以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骨干企业的重点培育。(市住建局、发改委、资源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消纳场所检查。一是全面摸排临时消纳场所情况,掌握堆存底数,建立场所清单库,对未依法办理临时消纳场所相关手续的,要督促责任人整改恢复或者限期补办;对地基处理、地表水导排、安全监测、污染防治等配套措施缺失,堆体存在滑坡、坍塌隐患的,要督促责任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二是全面检查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对未按规定受纳建筑垃圾,未落实污染防治、安全生产措施,未建立管理台账,未设置冲洗、计量和监控等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运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查处或者移交有权机关查处。(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局、水利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3.严惩非法倾倒行为。全面排查整治建筑垃圾违规倾倒问题点位,建立问题点位清单与整改验收清单,并强化点位监管防控措施,坚决防止新增违法堆放建筑垃圾,切实做到消存量、防增量。重点打击在河道、湖泊、行洪区、蓄滞洪区、水库、山塘等水域管理范围内,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省际毗邻区域,交通道路沿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林地、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重点排查违规设立的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所,一经发现立即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建筑垃圾跨行政区域转移监管,坚决防范跨省跨市乱倒乱卸。(市住建局牵头,市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存量建筑垃圾治理。全面排查、评估存量建筑垃圾情况,按照“一例一策”原则,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地质灾害风险区、重要河湖水域的临时消纳场所,责令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或处置场所。涉及占用耕地地块的恢复整改,要做到彻底清运,还应按原有情况同步恢复田间道路、灌溉设施等农田配套设施,与周边相邻的农田配套设施相贯通,确保满足正常耕种条件,坚决防止简单覆土代替整改。对存在环境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临时消纳场所,进行污染防控和治理。无法原位防控和治理的,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或处置场所。暂时无法转移的,应完善整治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强化监测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市住建局牵头,市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拓宽产品应用领域。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的示范作用,引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工作。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农业工程等项目在地面、道路、广场、停车场、人行道板、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基础垫层和非主体承重结构等部位,以及水利工程项目在临时工程、输水渠道衬砌、水库护坡、河道护岸等非承重结构工程建设中,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做到能用尽用。我市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在可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部位,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占同类产品最低使用比例不低于15%。(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5年6月底前)

各地在前期集中整治的基础上,聚焦建筑垃圾行业领域突出问题,结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建筑垃圾问题整改,再次全面动员部署专项整治行动,并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因地制宜细化落实专项整治要求,明确工作任务、部门责任。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5年7月至9月)

全面认真开展建筑垃圾领域排查整治,做到无死角、全覆盖,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提升排查整治工作质量。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依法依规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并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责任主体履行职责,规范处理建筑垃圾。对发现的行业领域问题,建立问题整治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部门,确保整改到位。同时,加强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建立健全部门间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溯源查处、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

(三)常态治理阶段(2025年10月至2027年12月)

常态化推进专项整治行动,适时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工作,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同时,坚持“边整治、边建制”,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措施和经验,分析查找本地建筑垃圾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成因,不断健全完善建筑垃圾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构建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利用处置规范、协同监管常态、执法查处严格、数字赋能精准的建筑垃圾全过程治理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是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助力我市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的有力举措。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从讲政治高度,深刻认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开展整治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切勿虚报瞒报。切实在思想上重视起来、行动上动员起来、措施上严格起来,坚持真查真治“全覆盖”,严查严治“零容忍”。各县(市、区)工程渣土常态化治理工作专班要充分发挥牵头统筹作用,精心组织,压实责任,全力推进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落得实、出成效。

(二)强化智慧监管。各地要持续深化数字赋能,深度应用“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严格落实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全面强化建筑垃圾全过程数字化闭环管控。充分利用“物联网+”、卫星遥感监测、视频监测、无人机巡航等数字科技手段,强化建筑垃圾从源头产生、运输环节、末端处置利用的全流程监管,准确掌握各类工程项目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情况,实现部门数据互通共享。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对各类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运输企业、消纳(处置)场所运营管理单位上门走访、现场讲解、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相关责任主体加大自查自纠力度;要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电视、报纸等渠道,及时发布建筑垃圾处置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等反馈途径,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营造“人人知晓,举报畅通,事事回应”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集中披露一批建筑垃圾非法倾倒、非法运输、非法处置、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真正达到查处曝光一批,警示震慑一片的目的。

(四)及时报送进展。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及时梳理汇总建筑垃圾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按时将相关表格报送至市住建局,做到治理工作成效可见、进度可查。联系人:市环卫中心建筑垃圾管理科刘春晓,联系电话:0570-8080356。



附: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重点任务清单


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重点任务清单(2025年)

序号

具体任务

牵头单位

完成期限

1

衢州市工程渣土常态化治理工作专班增加市发改委、市林业局为成员单位,实行实体化、常态化运转,各县(市、区)参照市专班模式,调整充实专班力量。

市住建局

2025年底

2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专题会商制度,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市住建局

2025年底

3

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市、县两级应分别建立由住建、综合执法、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参与的常态化联合执法人员名单库,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市级每半年不少于1次,县级每季度不少于1次。

市住建局

2025年底

4

加强信用评价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工作。依法将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纳入涉事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息信用档案,并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信用约束。

市住建局、市营商办、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综合执法局

2025年底

5

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备尽备率达到100%。

市住建局

2025年底

6

电子转移联单工程项目覆盖率达到100%。

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执法局

2025年底

7

参照生活垃圾管理模式,按照“村收集、镇中转、县处置”的原则,由住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建立农村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在乡镇设置建筑垃圾临时中转场所。

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综合执法局

2025年底

8

重点加强渣土车“跑冒滴漏”治理,对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的车容车况、密闭措施、装载情况等进行严格检查。落实好“跑冒滴漏”巡查发现、处置清理、线索流转、视频溯源、快速处罚等工作机制。

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底

9

实现电子转移联单运行闭环管理全覆盖。

市住建局

2025年底

10

各县(市、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市住建局

2025年底

11

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规定,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在可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部位,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占同类产品最低使用比例不低于15%。

市住建局

2025年底

12

科学规划建筑垃圾各类消纳场所的选址和空间布局,各县(市、区)至少有1处能临时贮存的转运调配场所。

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2025年底

13

全面排查整治建筑垃圾违规倾倒问题点位,建立整改验收清单,加强建筑垃圾跨行政区域转移监管,杜绝跨省市乱倒乱卸。

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

2025年底

14

全面排查、评估存量建筑垃圾情况,按照“一例一策”原则,制定整治工作方案。

市住建局

2025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