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2931/2025-152937 成文日期: 2025-06-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00kg头孢唑兰、10吨氯氟脲、1000kg地拉考昔、20吨亚氨基二乙酸二乙酯、1000kg阳离型双端有机硅医用材料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04 11:4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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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00kg头孢唑兰、10吨氯氟脲、1000kg地拉考昔、20吨亚氨基二乙酸二乙酯、1000kg阳离型双端有机硅医用材料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变更)的审查意见

文号:衢环建〔2025〕26号

时间:2025年5月27日

原文链接:衢环建〔2025〕26号(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00kg头孢唑兰、10吨氯氟脲、1000kg地拉考昔、20吨亚氨基二乙酸二乙酯、1000kg阳离型双端有机硅医用材料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变更)的审查意见.pdf

公告期为2025年6月4日至2025年6月13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