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12-105215 成文日期: 2012-04-26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市司〔2012〕32号 统一编号: -

衢州市司法局 衢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衢州市校园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25 16:5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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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司法局、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特有的优势和作用,积极预防和有效妥善地化解校园矛盾纠纷,保护师生、学校的合法权益,营造平安和谐的教育环境,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衢州市校园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衢州市校园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衢州市校园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完善调解组织,提高调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校园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实际,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独特优势,积极有效化解各项矛盾纠纷,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促进我市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任务

第二条  建立以人民调解为主要形式的校园矛盾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衢州市本级设立校园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调会”),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成立相应组织。

第三条  校调会由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组成。专职调解员设2-3名,选聘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校园矛盾纠纷调解经验,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由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教师、法律工作者、法制副校长等组成。

第四条  校调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校园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专家库,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第五条  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人选的选聘、培训、考核工作由司法局会同教育局共同商定。

第六条  校调会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及培训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  校调会调解校园矛盾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其工作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三、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调会应力争做到及时、有效、公平、公正地处置校园内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防止校园矛盾纠纷激化。

第九条  通过调解,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师生及学生家长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校园矛盾纠纷的发生。

第十条  及时向教育、司法行政部门报告校园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分析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防范意见和建议。

四、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市本级校调会负责调处衢州市直属学校及市政府交办的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包括师生之间、师生与学校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各种矛盾纠纷。

第十三条  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矛盾纠纷: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校调会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五、调解

第十五条  校园矛盾纠纷的索赔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发生矛盾纠纷的所在学校负责调处;索赔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由校调会负责调处。

第十六条  校调会调解矛盾纠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结。到期未调结的,视为调解不成,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十七条  校调会调解矛盾纠纷,应当指定1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校调会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八条  调解矛盾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矛盾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应推选2-3名代表参加调解,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第二十条  经调解解决的校园矛盾纠纷,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校调会印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经校调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其效力。经法院确认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或未全部履行协议内容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