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082H/2025-153146 | 成文日期: | 2025-06-16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部门公告公示 |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处罚条款和内容 | 裁量基准 |
1 | 330212001008 | 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定,造成后果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 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且造成危害结果较轻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2 | 330212001006 | 对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3 | 330212001001 | 对未经依法登记的机构和人员非法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4 | 330212001015 | 对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 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不到规定学时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 |
5 | 330212001014 | 对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定和技术规范,造成后果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且造成危害结果较轻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 |
6 | 330212001010 | 对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 |
7 | 330212001011 | 对司法鉴定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 |
8 | 330212001009 | 对司法鉴定机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 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 |
9 | 330212001007 | 对司法鉴定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招揽鉴定业务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10 | 330212001003 | 对司法鉴定机构未经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11 | 330212001017 | 对司法鉴定人收受与鉴定有关的单位或者人员财物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 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数额或价值在一千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12 | 330212001002 | 对鉴定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对司法鉴定人助理的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无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
13 | 330212001016 | 对司法鉴定人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 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 |
14 | 330212001013 | 对司法鉴定人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 |
15 | 330212001005 | 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档案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 |
16 | 330212001004 | 对司法鉴定机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17 | 330212001012 | 对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鉴定委托、收取鉴定费用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私自接受鉴定委托一件且收取鉴定费用五千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18 | 330212005006 | 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六)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其他情形,参照执行。 |
19 | 330212005002 | 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行政处罚 |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 |
20 | 330212005001 | 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行政处罚 |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的,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 |
21 | 330212013002 | 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行政处罚 |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危害结果的,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 |
22 | 330212013003 | 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行政处罚 |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侵占金额、价值或挪用金额在二千元以下、或盗窃价值在五百元以下的,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并处二万元罚款,对公证员并处二千元罚款; |
23 | 330212013005 | 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 |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24 | 330212013004 | 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行政处罚 |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业执业的处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25 | 330212005003 | 对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行政处罚 |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的,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 |
26 | 330212013001 | 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业执业的处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27 | 330212013006 |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其他情形,参照执行。 |
28 | 330212005004 | 对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行政处罚 |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获取报酬二千元以下的,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 |
29 | 330212005005 | 对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行政处罚 |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的,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对公证员处一千元罚款; |
30 | 330212010020 | 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不力的行政处罚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律师事务所受到警告处罚,该负责人情节较轻,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处以警告。 |
律师事务所受到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该负责人情节严重,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律师事务所受到警告处罚,该负责人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律师事务所受到停止执业超过三个月至六个月以下处罚,该负责人情节较轻,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该负责人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不含)二万元以下罚款。 | |||||
31 | 330212010021 | 对律师在受到相应处罚后一定期限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处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再次违法的情节较前次违法的情节轻,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再次违法的情节与前次违法的情节相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再次违法的情节较前次违法的情节轻,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不含)九个月以下。 | |||||
再次违法的情节较前次违法的情节重;再次违法的情节与前次违法的情节相当,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不含)一年以下。 | |||||
32 | 330212010013 | 对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行政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不含)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3 | 330212006007 |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34 | 330212006002 |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行政处罚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35 | 330212006008 |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6 | 330212006001 |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7 | 330212006004 |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政处罚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8 | 330212006006 |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行政处罚 | 《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律师事务所(分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39 | 330212006005 |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行政处罚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0 | 330212006003 |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营业收入五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营业收入超过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下;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营业收入二十万元(不含)以上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1 | 330212010012 | 对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条第(三)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不含)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
42 | 330212010018 | 对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不含)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3 | 330212010017 | 对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言论的行政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不含)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4 | 330212010011 | 对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行政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行贿金额五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且行贿金额十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行贿金额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下;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不含)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行贿金额十万元以上(不含)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5 | 330212010009 | 对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五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6 | 330212010001 | 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的行政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7 | 330212010010 | 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政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不含)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
48 | 330212010015 | 对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行政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不含)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9 | 330212010006 | 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政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五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0 | 330212010005 | 对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行政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下。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以下。 | |||||
51 | 330212010016 | 对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行政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不含)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2 | 330212010003 | 对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行政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3 | 330212010007 | 对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行政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五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以下。 | |||||
54 | 330212010002 | 对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政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5 | 330212010008 | 对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行政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五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6 | 330212010014 | 对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行政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不含)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7 | 330212010004 | 对律师的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行政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8 | 330212003000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执业的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59 | 330212012000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执业的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九)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人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两人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人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虽然次数或违法所得未达到一般的标准,但发生本所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形;有其他较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人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人次本项违法行为且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虽然次数或违法所得未达到严重的标准,但发生本所二名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形;有其他严重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在限期内完成整改,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经整改,在限期内未整改到位,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60 | 330212011000 | 对律师违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行政处罚 | 《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下。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以下。 | |||||
《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律师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下。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以下。 | |||||
《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 律师收取受援人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五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 | 律师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停止执业五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五条 | 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二倍以下的罚款。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 | |||||
61 | 330212014000 |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行政处罚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