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3/2025-152479 | 成文日期: | 2025-05-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组配分类: | 部门公告公示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现将衢州市应急管理局行使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监督检查、现场处置权委托给衢州市应急管理执法指导中心。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委托书予以公布,其他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以及由应急管理负责行业监管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监督检查、现场处置工作。
二、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等。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六个种类)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监督检查权、现场处置权。
四、委托事项(见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附件)
五、委托执法责任
(一)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1.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定期组织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
3.向受委托组织提供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4.对受委托组织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组织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5.承担受委托组织因履行委托职责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由委托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二)衢州市应急管理执法指导中心。
1.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监督检查、现场处置,配合委托机关开展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2.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3.应配备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监管业务知识的执法人员。执法人员须持有浙江省政府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4.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按期及时、准确真实汇报执法情况。
6.应当将实施委托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无权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报请委托机关依法处理。
7.受委托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组织自行承担。
六、委托期限
自2025年4月22日起至2030年4月21日止。若因上级安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等需要终止委托的,应终止委托。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联系人:何燕 联系方式:0570-3082530
附件: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