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5-152514 成文日期: 2025-05-1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市府办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政办发〔2025〕16号 统一编号: ZJHC01―2025―0005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5-05-12 16:1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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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提升行政执法质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破解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优化执法方式,为建设四省边际中心城市和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到2027年,行政执法制度更加公平、行政执法体系更加健全、行政指导更加精准、执法监督更加有力,联合检查实施率达80%以上,现场检查总量持续下降,非现场执法占比逐年提高,行政复议纠错率、行政诉讼败诉率持续降低,企业和群众对执法满意度不断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1.规范行政检查主体和人员。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县级政府要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公告。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第三方机构、中介机构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2.清理并公布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规范管理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不得实施。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使用频次特别高、长期未被使用事项的分析,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依法予以取消。

3.严格规范行政检查标准。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梳理并公布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检查事项标准。2025年8月底前,细化明确本行业本领域常用的检查事项标准,列入行政检查表单;其他事项要持续动态归集,在2026年底前完成。

4.合理制定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和具体任务方案,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行政检查计划应在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上组织实施。

5.统筹实施“综合查一次”。市级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县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整合检查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长相近的计划和任务,推动实施“综合查一次”。严控检查范围、内容、时间、人数,涉及多部门多项检查的,实行“一表通查”、简单事项“委托查”。

6.严格控制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严格管理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行政执法机关确需组织专项检查的,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后,报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专项检查要与年度检查计划相衔接,动态调整相关任务方案。

7.规范行政检查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检查要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实施检查前,应制定检查方案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通过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赋予“行政行为码”。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前报批的,在检查任务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补办批准手续并赋码。实施检查时,要向检查对象出示“行政行为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检查后,鼓励企业扫码评价。对于现场检查未亮码、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企业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举报,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法依规处理。

8.优化检查方式方法。大力推广非现场检查,通过非现场检查、信息共享、书面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可以达到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实施现场检查。完善以信用评价、风险等级为基础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进跨层级跨区域联合检查。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规范实施触发式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触发式现场检查的,可以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10.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主要由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实施。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确需开展异地检查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并告知当地主管部门。发现违规异地检查的,企业和群众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举报。

(二)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制度。

11.规范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及管理,拟公示信息应当经过法制审核,按程序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当公示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信息进行调整更新。每年1月31日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统计上一年度本单位行政执法数据,并在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12.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完善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规范、记录要素、监督管理等要求。加强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配备使用,推行涉企行政执法活动全程音像记录留痕、可回溯管理。推进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集中储存文字记录、音像记录。

13.加强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机关要动态更新法制审核事项清单,规范审核流程,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进行法制审核。加强专业力量配备,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14.全面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严格落实《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制定设区市立法产生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机关现行基准与上级基准存在重复或冲突的,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对于尚未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事项,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先予制定,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对于已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事项,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直接适用;不能适用的,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细化量化,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乡镇(街道)不得制定或细化量化基准。

(三)全面规范涉企行政处罚。

15.严格规范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执行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等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内部审批流程,杜绝执法人员擅自出具执法文书。除依法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案件外,执法人员不得违规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严禁不符合实际设定年度查办案件数量或者大案要案数量,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16.严格规范罚款收缴。全面落实“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应当上缴的罚款收入按照规定缴入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罚款收入的规范化管理,常态化监测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罚款收入同比异常上升情况,防止罚款收入不合理增长。

17.推行公正文明执法方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推动更多领域建立健全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罚款、从重处罚等清单。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中全面告知内容、事实、理由、执法依据,充分保障企业和群众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18.强化执法互动合作。深化“互动治理”理念,推广“预约式”指导服务、多部门联合帮扶机制,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等工作模式。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与企业、群众常态化沟通机制,执法过程中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自觉守法。探索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社会经济影响评估工作,减轻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负面影响。

(四)全面规范涉企行政强制。

19.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规定。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执行流程、文书格式,采取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财物。建立健全行政强制陈述申辩、执行补救、执行和解等制度,依法使用执行协议、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等方式。

(五)持续深化行政执法监督。

20.拓宽执法监督线索渠道。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执法监督信息线索收集,建立执法监督与企呼我应、民呼我为、通衢问政等平台信息共享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培训、履职、激励机制,发挥行政执法企业联系点作用,提升社会监督力度和效果。

21.加强常态化执法监督。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将涉企行政执法作为重点监督内容,强化对本区域、本领域行政执法态势分析研判,加强重点执法指标监测预警,及时发布典型执法案例,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错案发生。

22.加强执法活动备案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托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建立本领域行政执法活动备案机制,对罚款数额高、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查封扣押等涉企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网上备案。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分层级做好备案统筹指导、全程监测。

23.加强重大执法案件督办管理。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建立涉企重大案件、重大线索全程跟进监督机制,对权威媒体曝光、社会公众反映强烈、引发社会舆情的线索或案件进行重点督办,倒逼行政执法机关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4.加强行政执法专项评议。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定期对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评议,通过调研座谈、现场测评、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执法队伍、执法制度、执法活动、执法效能、执法保障等进行综合评议,提升涉企行政执法质效。

三、组织保障

县乡政府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定期研究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采取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工作措施,不断加强涉企执法规范化建设,大力推进工作落实。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职责,持续跟踪工作进展,加强指导监督。违反本实施意见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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