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5-152030 成文日期: 2025-03-28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商务联发〔2025〕3号 统一编号: ZJHC21-2025-0001

衢州市商务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2025年衢州市大商贸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14 16:3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商务局 字体:[ ]
分享:
政策解读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发改局、贸促主管部门、供销社、经信局、人社局、财政局,市智造新城管委会、市智慧新城管委会:

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和关于促进大商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衢政办发〔2019〕35号),制定《2025年衢州市大商贸政策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并参照执行。



衢州市商务局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衢州市委员会

衢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2025年3月28日


2025年衢州市大商贸政策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推动我市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制定《2025年衢州市大商贸政策实施细则》。

一、扩内需优供给,提升消费能级

1.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

(1)持续开展促消费活动。发挥消费促增长作用,进一步加大促消费活动力度,通过实施汽车、家电等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和发放消费券活动,推动社会零售额稳步增长,促进消费升级。发挥消费专班统筹作用,与文旅、体育等部门深入融合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积极培育体育赛事、文娱旅游等新的消费增长点。

(2)支持消费场景创新发展。扶持衢州特色小吃,挖掘衢州鲜辣元素,推广衢州鲜辣菜系。支持开展“鲜辣衢州”系列活动、“味美浙江”—衢州系列餐饮消费欢乐季活动,培育名菜、名小吃、名厨、名店,促进特色餐饮发展。

2.加强流通体系建设

(1)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级智慧商圈、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培育)的,给予管理主体或投资主体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升格为国家、省级示范的,再给予管理主体或投资主体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省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协同创新综合体的,给予管理主体或投资主体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

(2)对首次获得省级及以上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社区商业)称号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品牌建设

(1)打造“衢州味道”“三衢味”品牌。

①支持“衢州味道”(含三衢味)品牌宣传(含广告、活动等)推广、标准制定、前期研究考察、产品开发、质量品控、知识产权保护、审计与绩效评价等工作。

②支持“衢州味道”供应链企业打造“衢州味道”示范基地,每个示范基地供应“衢州味道”相关食材达到20万元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衢州城区、县(市、区)城区设立“衢州味道”生鲜柜或配送点的,给予每个2万元一次性奖励。该条款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③支持“衢州味道”“三衢味”品牌实体化运营,对经主管部门认定的“衢州味道”“三衢味”品牌经营主体予以专项支持。

实施衢州餐饮回归行动。对市外衢州餐馆进行摸底并建立数据档案库,2025年从中筛选若干家餐馆按月免费配送本地农副产品。对数字化平台搭建、运营及配送工作主体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年度自营销售“衢州味道”食材达到1000万元或“三衢味”农产品(产品覆盖30家及以上授权企业)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年度销售每增加500万元,再增加25万元奖励。该条款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在衢州市区和副省级以上城市开设“衢州味道”旗舰店,经营面积达到100平方、申报前12个月内销售额达到400万元的,每家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营面积达到600平方、申报前12个月内销售额达到600万元的,每家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营面积达到1000平方、申报前12个月内销售额达到800万元的,每家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申报前12个月内销售额达成率高于80%但未达到100%的,奖励按80%兑现。该条款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开展“衢州味道”“三衢味”品牌线上线下促销、展示展销、网店开设、产品开发(伴手礼等)、宣传推广(含直播、广告、包装、评比等)、组织培训及“衢州味道”“三衢味”相关项目建设(含“衢州味道”授权门店等建设)等,经核实的相关费用支出给予全额补助。

(2)鼓励创建品牌。

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绿色商场称号的,分别给予国家50万元、省级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直播电商基地、跨境电商直播园区(基地)培育库、电商平台等荣誉,分别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

对获评2024年市政府特别奖开放提升奖的企业,给予相关负责人10万元的资金奖励(税后实发)。

4.大力发展展会经济

围绕本地特色产业,大力发展展会经济,打造四省边际、国内知名品牌展会,激发展会活动对消费增长的拉动作用。

5.加强商务监测

给予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等数字化应用平台日常管理、维护和升级补助。加强商务领域投诉管理,优化消费环境。给予上架浙里办的家政数字化应用平台每年运维补助20万元。

二、稳外贸拓市场,提升开放水平

6.大力支持贸易高质量发展

(1)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不断优化贸易结构,提升发展水平,“两城两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更精准扶持政策,支持当地企业发展外贸、跨境电商、服务贸易。

(2)发展数字贸易和服务贸易。对开展国际服务贸易的企业,首次获得省级及以上文化服务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落户衢州的数字服务贸易企业,境外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20万元。

7.深化国际经贸交流合作

(1)支持组织开展境内外经贸活动。

支持开展线上、线下产业对接、招商推介、贸易投资洽谈、高端论坛、展博览会等“一带一路”重大国际经贸合作活动。支持国际联络机构、线上贸易综合展示服务平台、对外开放平台建设。支持依托专家力量提供企业合规风险应对指导等服务。聚焦RCEP落地生效,组织推动面向RCEP各成员国的经贸对接活动,深入开展外资吸引利用工作,组织赴境外省内外招商推介、参展参会,促进开发区集聚利用高质量外资。企业或商协会参加商务、贸促主管部门组织的线上、线下产业对接、招商推介、贸易投资洽谈、高端论坛、展博览会等境内外国际经贸合作活动的,按“项目化”的方式统筹经费使用,按照组织方或主办方统一核定的费用标准,给予80%的经费补助;每家企业每次不超过2人,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20万元。

(2)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

①支持企业赴境外拓市场。重点支持我市企业在境外开展项目投资。对上一年度中方投资额超500万美元(不含500万美元)且实际汇款10%以上的新批备案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包括评估审计费、咨询费、勘测调查费、编制费、投标费、翻译费)给予30%的一次性支持,单家企业50万元封顶。

②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展会的企业(工作室),统一进行公共布展,并给予全额展位费补助。

8.支持构建国际经贸体系

支持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对我市企业为主体纳入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9.强化主体队伍培优

(1)鼓励电商主体做大做强。建立年度网络零售额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境内电商企业梯度培育库,对首次进入梯度培育库且保持同比正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不叠加,进档补差)

(2)强化电商人才培养。完善政校企协多方联动人才培养机制,实现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的有效衔接。对经主管部门组织竞争性评选认定的校外实践基地建设、校企合作办班、电商类赛事承办、市外人才飞地等合作项目,按照设备购置费用、技术购置费用、软件购置费用、信息资料购置费用、建设费用、场地租赁费用等的60%、其他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不高于50万元。

10.促进平台提质增效

(1)支持跨境电商综试区发展。

支持跨境电商生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形成市县联动、互补、共促发展态势,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与综合保税区、自贸联动创新区等开放平台协同发展。

(2)促进平台经济发展。

①对首次纳入省级“绿色直播间”培育名单的,给予“绿色直播间”运营主体2万元奖励,给予“绿色直播间”基地运营主体10万元奖励。

②做强本地电商服务平台。对年度网络交易额达到1亿元且会员数达到50万人的平台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网络交易额每增加1000万元,对应增加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80万元;对年度网络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且会员数达到20万人的生活服务类平台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会员数每增加2万人,对应增加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40万元;当年新设立的,当年网络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且会员数达到10万人的平台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网络交易额每增加500万元,对应增加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1.加快基础配套升级

支持特色园区发展壮大。鼓励各区块根据入驻企业、电商(跨境电商)交易额及园区特色定位等情况,与园区主体开展运营考核,对每个园区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运营费、投资额等支持。

12.优化生态服务赋能

(1)健全电商生态圈。支持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聚焦知识产权、财税合规、涉外法律、产品检测、代运营、外综服、MCN机构、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第三方支付服务等领域,对服务本地电商企业30家以上,当年度服务营收(含知名平台的服务外包业务)不低于300万元且同比正增长的服务商,按照其当年服务营收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活跃电商行业氛围。支持举办政策宣讲、人才培育、展会服务、行业交流、资源对接、电商赛事等活动,开展电商类标准制定等工作。经申报批准后组织电商类活动,给予活动经费不高于50%比例的资金支持,单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13.推动品牌IP塑造

鼓励开展“村播”“厂播”“店播”等电商直播,根据直播时长、粉丝数或直播交易额等情况,对电商直播企业给予支持。

四、促进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

14.壮大服务业发展规模

(1)鼓励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

对统计在库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物流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以报税务部门年报数据为准)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3亿元、2亿元、1亿元、5千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6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

对首次列入省级以上服务业领域试点示范等,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对首次列入省服务业旗舰企业、龙头企业、行业领跑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以省发改委认定文件为准)

对统计在库限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及餐饮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以报税务部门年报数据为准)比上年(需经营满12个月)增长8%以上的超额部分,批发业每超额5000万元、零售业每超额500万元、住宿餐饮业每超额2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奖励70万元封顶。

(2)推动服务业主体升规纳统。

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并被纳入统计局统计库的服务业主体(含大个体,不含房地产企业),月度新增给予16万元的奖励;年度新增给予12万元的奖励,分两次兑现:被纳入统计局统计库后,奖励50%;正常运行1年且营业收入保持平稳增长的,再奖励50%。

(3)扶持商贸综合服务主体做大做强。

商业综合体(经营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市场、园区等运营管理主体,积极协助推动所服务管理的服务业企业统计入库的,每实现统计入库一家,给予该运营管理主体奖励5万元。对被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评为四星级及以上儿童友好试点单元的商超商圈,给予投入额50%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推动总部经济及首店经济。

①发展总部经济。当年营业额增幅达10%的限上零售企业开展直营连锁经营的,分公司年营业额达200万元且按制度规定分店数据纳入总部计算的,当年新开设分公司按10万元/家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②对国际知名品牌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并达限纳统的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衢州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150万元、80万元、15万元奖励,其中引进国际一线知名品牌的奖励额度上浮50%;对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并达限纳统的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80万元、30万元奖励。原则上持续经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奖补资金分三次(开业满一年、满两年、满三年)按40%、30%、30%予以兑付。

15.鼓励物流发展

(1)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

①首次被评定为国家5A、4A、3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

②对年度营业收入(以报税务部门年报数据为准)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3亿元、2亿元、1亿元、5千万元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6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

(2)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

对实际组织货物并开展铁路集装箱海铁水铁联运业务或水运集装箱海河联运业务的物流企业,按照实际发送重箱数量(不论箱体尺寸,按个数计算),在上年度重箱数量基数内给予每标箱200元补助,超过基数部分给予每标箱400元补助;对实际组织货物并开展公铁联运集装箱业务的物流企业,按照实际发送重箱数量(不论箱体尺寸,按个数计算),在上年度重箱数量基数内部分给予每标箱100元补助,超过基数部分给予每标箱200元补助。该政策条款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若超过则同比例降低补助标准,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16.支持快递末端网络建设和智能化改造

(1)对政策施行后开始新建并投入运营具有收寄业务的快递末端网点,经邮政管理局备案且供3个以上快递品牌企业使用的快递末端网点,每个一次性给予建设主体4000元的补贴。对推广应用自动分拣、智能搬运和装卸、智能投递等智能自动化机器装备的快递企业,按照兑现年度内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建设主体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年度快递业务量达到2000万单、1000万单、500万单且增速达到5%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推动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和保障民生

17.争创政府质量奖

(1)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个人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市政府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组织)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建立争创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梯度培育库,鼓励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培养设立“首席质量官”“首席质量官”通过省级部门培训认定合格的,给予个人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提出申报并通过省政府质量奖资料评审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通过省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进入候选授奖名单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最终获评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在省奖补的基础上另行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最终获评省政府质量奖的在省奖补的基础上另行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获评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在省奖补的基础上另行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获评中国质量奖的,在省奖补的基础上另行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以上所有奖励在该届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束后按就高原则一次性兑现。

(3)企业质量提升技术服务。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建立专家帮扶团队,为全市初审通过,确定为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申报对象的企业开展一对一创奖技术帮扶服务,按照帮扶协议约定,给予每帮扶一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18.推动主体规范提升

(1)推动市场提档升级。

被省级部门新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农批市场、农贸市场深化“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落实食品快检责任,完成食品安全快检规范化建设和硬件能力提升,配备胶体金读数仪、应用胶体金检测方法等,提升问题发现率,经考核合格,给予农批市场一次性补助10万元、农贸市场一次性补助2.5万元。

(2)促进企业规范化提升。

对首次获得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省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站(点)、中国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或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长三角伴手礼”“浙江伴手礼”“衢州伴手礼”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3)检测费用减免。

为全市空压机及钻凿机械生产企业的产品提供免费检测服务(不含首台套及工业新产品验收检验、企业标准领跑者申报涉及产品检验检测);餐饮住宿业检验检测经营服务项目实行减半收费。以非营利方式向企业开放实验室。

19.鼓励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小微主体转型升级和质量提升。

①对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通过“个转企”升级为小微企业后满6个月以上的(含6个月),给予0.3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同一个经营者只享受一次奖补,本政策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若超过则同比例降低补助标准。个转企当年1-12月营业收入在2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每家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②对首次获得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认证的企业(不含延续证书或撤销、注销、过期失效后重新取得证书等情形),给予一次性0.5万元奖励。

(2)支持小微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提档升级。

首次被认定为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为A级的单位,每家奖励3万元。新建被认定为实施“5S”现场管理达标的食品小作坊给予3万元奖励;新建成浙江文化特色食品小作坊(阳光食品小作坊)并通过验收的,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新建成省级精品食品作坊(乡村富民食品作坊)并通过验收的,每家给予7万元奖励。同一主体按照就高补差奖励,不享受重复奖励。

(3)强化创业保障。

为满足条件的创业者提供不超过80万元、为小微企业提供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重点人群”给予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和小微企业给予部分贴息。

六、附则

本细则中除另有规定外,均作如下统一:

(一)本细则受理范围内的项目奖补资金,均在市大商贸专项中列支;支出承担按市与两区、两城财政体制办理。当年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在列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组织、个人),原则上不得作为政策兑现类项目资金支持对象;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原则上不予奖补(指市级专项资金,上级专项资金按上级规定执行),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以上年度发布结果为准。

(二)大商贸奖补资金兑现按市政府奖补资金兑现要求和流程在衢州市政策兑现平台(政企通平台)上组织兑现,推广实施预拨付制度,提高兑现效率。

(三)需进行审计(评审/估)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的,发生费用在市大商贸专项资金中列支。发生费用仅限于因兑现大商贸专项政策而产生。

(四)同一项目奖补。上级有资金下达并有相关要求的,从其规定;评定类项目享受本细则不同层次奖补的按进档补差原则执行;同一项目符合本细则多项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同一项目申报其他专项资金(含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五)本细则涉及的首次是指企业等主体成立以来或项目建设实施以来的首次,进档是指企业等主体在享受本细则奖补后发生的进档。

(六)本细则2025年4月28日起生效,2025年度的奖补项目按本细则执行,现行其他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七)2024年度的奖补项目按《关于印发〈2024年衢州市大商贸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衢商务〔2024〕21号)执行,执行完毕后该文件自行废止。

衢商务联发〔2025〕3号关于印发《2025年衢州市大商贸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