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MB1848679K/2025-151534 | 成文日期: | 2025-03-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件编号: | 衢医保联发〔2025〕3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公告公示 |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市本级相关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衢州市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衢州市医疗保障局 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衢州市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落地成效,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买到质优价宜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下简称“集采药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3〕50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衢政办发〔2024〕5号)等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参加单位范围。根据申请参与情况,医保部门组织确定参加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单体药店,下同)、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名单。参加单位名单应面向社会公开,便于群众查询。
(二)药品品种范围。浙江省正在执行且中选企业主动承诺保障供应的集采中选药品。药品品种范围随着国家、省级集采药品品种调整、药品供应保障情况变化等实行动态调整,集采药品进基层品种目录详见附件1。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建设标准。鼓励参加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的单位做到“四统一、一承诺”,即统一设置集采药品配售标识,采取零售药店设立医保惠民药品专柜(区)、医疗机构展示集采药品配备销售目录等形式,提升集采药品在基层的辨识度;统一公示药品价格,采取双标签(集采药品中选价格、销售价格)等形式,做到明码标价,确保药品价格信息公开透明;统一优先配备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满足群众日常购药需求;统一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各单位进行规范经营和药品价格承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用药安全,减轻群众购药负担。
(二)确定参加单位。公立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其代管或实行统一采购药品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均应按政策规定参与集采,并优先使用集采药品。鼓励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自愿申请参加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申请参加活动的单位应向协议管理所属医保部门提交申请表(附件2)。各地医保部门要积极组织动员,组织参与单位签订承诺书(附件3),在向市级医保部门报备后确认最终参加单位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和动态更新。
(三)选择药品品种。各地医保部门组织辖区内参加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单位,在自觉遵循国家药物配备使用和医保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从《集药药品进基层品种目录》(按药品通用名统计配备数量,下同)中自主遴选药品品种。其中,综合型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配备集采药品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00种;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备集采药品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专科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村卫生室配备集采药品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0种。
(四)签订购销协议。自愿申请参加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民营医疗机构与相关中选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协议;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由所属乡镇卫生院或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在浙江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招采子系统”)与相关中选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协议,并由其统一采购分配。集采药品中选企业须按中选价格保障参加单位采购需求,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并监督保障供应。鼓励参与的零售药店、民营医疗机构通过省招采子系统采购集采药品。
(五)严格价格承诺。参加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的中选企业应按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及时足量供应中选药品,并签订承诺书,详见附件4。参加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的单位应采取双标签等形式公示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鼓励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不高于中选价销售或不超过中选价顺加15%销售;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应承诺按不高于中选价格销售;公立医疗机构须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各参加单位要按规定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信息。
(六)加强配备使用。参加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单位应严格遵守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加强集采药品的合理配备、使用和规范管理,满足患者多样化购药需求。参与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的单位是货款结算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向企业支付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集采药品采购供应情况、协议履约情况监督检查,及时督导解决发现的问题。
三、配套措施
(一)强化激励措施。建立健全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分类激励机制,在定点医药机构年度绩效考核、基本医保基金即时结算、定点药店门诊统筹等工作中予以激励,详见附件5。参加活动的单位,若符合统一建设标准、满足配备数量、扫描药品追溯码等条件的,各地医保部门可根据实施情况按年度择优公布“集采药品惠民单位”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二)保障采购供应。相关中选企业按照中选价格保障参加单位药品采购需求,并加强配送企业供应监管,不得因订单数量、地理位置等原因拒绝配送、拖延配送。对无正当理由不能保障稳定供应、超中选价格供应的,各地医保部门要及时约谈中选企业或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经约谈后仍拒不整改的,医保部门可采取取消其集采药品进基层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在集采工作中依规给予处理。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参加单位的日常和定期检查,重点就集采药品配备数量、“四统一、一承诺”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存在“四统一”标准执行不规范、配备数量不足、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集采药品、刻意引导患者购买高价非中选药品、群众投诉或检查发现超出自愿承诺加价率销售药品、不按协议结算货款等情况的,视情节采取提醒、告诫、约谈、暂停或取消参与集采药品进基层资格等处置措施。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5年3月15日前)。统一制定《衢州市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实施方案》,各地医保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征询确定统一的集采药品品种目录。
(二)确定参加单位(2025年3月31日前)。各地医保部门分别牵头召开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动员部署会,组织受理报名申请,确定参加单位范围,组织签订承诺书。
(三)正式启动实施(2025年4月15日前)。各地医保部门组织开展抽查检查,督促指导参加单位落实“四统一、一承诺”标准、配足药品数量,组织签订购销协议,协调企业组织货源保障药品供应,加强宣传发动,并公布参加单位名单。
(四)阶段性成效评估。(2025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定期报送活动开展情况,并于2025年6月底前将半年活动总结报市级医保部门。医保部门适时联合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全市交叉检查,阶段性评估工作落实成效。
(五)总结交流经验(2025年12月31日前)。总结各地活动成效,公布示范单位名单,不断完善措施,逐步扩大参加单位范围,推进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稳妥有序常态化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是进一步巩固药品集采政策落地成效,增强集采药品可及性和群众购药便捷性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创新方式方法、细化工作措施,确保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取得扎实成效。
(二)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医保部门要把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统筹谋划和推进,积极做好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等政策衔接。加强与卫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实施期间上级对集采药品进基层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对参加单位药品集采政策的解读与培训,提高参加单位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要通过报纸、电视等多种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使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的重要意义、实践成效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集采药品进基层品种目录
2.参加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申请表(医药机构)
3.参加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承诺书(医药机构)
4.参加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承诺书(中选企业)
5.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激励政策指引
6.集采药品进基层标识标签参考样式